据《北京晚报》报道,近日,北京一些知名连锁培训、早教机构突然撤柜、跑路。消费者原想奔着大品牌去,却遭遇加盟商一走了之、无人担责的窘境。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现象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实际上只换来了挂上品牌牌匾的权利。独立经营、财务分开等做法,让总部与加盟店间只是品牌输出关系,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连锁品牌成为一些人消费时的首选,“为品牌买单,图的就是省心。”然而现实中,大品牌也未必真省心,有的甚至可能暗藏消费陷阱。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知名品牌连锁餐饮店、健身房、游泳馆跑路的新闻,消费者陷入退费无门、维权受阻的境地。
连锁品牌的经营模式多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两种。直营店由品牌总部直接进行管理、经营,而加盟店则是品牌总部通过合约方式授权加盟者使用其品牌商标、商品,财务、经营等完全独立。那么问题来了,加盟商跑路,品牌总部真能把自己择干净吗?真的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这实际上是对品牌总部技术能力、市场资质、品牌效应等作出了限制,从而确保加盟者相关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换言之,如果因为品牌方管理不善导致加盟店铺经营出现异常非法加盟跑路,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品牌方是要承担责任的。
其实,在一些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环节,就曾有消费者要求连锁品牌店在店铺内明示自身属于直营店还是加盟店非法加盟跑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关于“当加盟店倒闭、跑路了,总店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曾引发激烈讨论。一些人认为此类消费纠纷多是基于品牌效应,因此应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消费者“信赖利益”一些倾斜性保护,品牌方作为商标、品牌所有人,应该对消费者基于对自身的信任而遭受的损失进行兜底性保护。
通常来说,消费者无法知悉品牌方和加盟者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对二者应负担的消费纠纷义务划分更无从知晓。而一些品牌方还会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通过合约条款等排除自己的部分责任和义务。这些因素使得要求品牌方在加盟者跑路后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变得颇为困难。
既然此类情况已经成为相关行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关部门就得积极行动起来,找准痛点,结合当前消费市场的形势,对有关整治行动再升级、再部署。在新的经济业态、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今天,法律法规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早日更新、完善相关规定和内容。除此之外,一些企业还需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以及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逃避责任的企业,有关方面应充分利用征信体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制。
总之,加盟商跑路带来的损失,不能由消费者一肩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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