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为了创业选择加盟商家品牌,一方面是想利用商家品牌知名度吸引客流量,另一方面是想借助商家成熟的管理运营经验避免开店走弯路。然而,一些商家缺乏成熟的运营管理能力,导致加盟商开店亏损,此时如何法律武器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本文整理之前文章如下。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任意解除权”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和签订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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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法定解除权”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加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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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加盟合同,如果特许人未履行培训指导义务或者开业支持业务,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开业经营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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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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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许人违反区域保护政策约定,在特许区域内发展其他加盟商的,被特许人既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解除加盟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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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外,还有其他情形可能导致加盟合同解除,具体要视情形不同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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