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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案例(特许加盟风险管理机制案例及分析)
2020-08-16 09:16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案例分析

加盟之前多“踩”几个点

小张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想开一家洗衣店,他在加盟网站上搜了几家企业的资料,随后选定了一个韩国品牌。该企业客户经理向小张介绍到“投资10万元,三年内回报30万元。”小张起初不相信,看到小张犹豫的神情,客户经理带他参观了一家样板店。小张在看了样板店后,觉得生意还不错,加盟了这家韩国干洗联盟店。开店已经一年多了,可生意就是不见起色。小张向厂家请教,答复总是那句话:“看看样板店的成功吧,适应期过去就好了。”小张又坚持了半年多的时间,依旧入不敷出,老本赔得精光。小张一脸晦气,心想“为啥人家样板店就那么红火,自己经营起来就半死不活的呢?”

点评:商家力推的样板店,往往是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之后,才出现的盈利局面,并不具备可复制性。暗中考察、多跑几家是十分必要的。其实,小张不妨在加盟前当一个普通顾客,深入调查加盟店,估算日营业额、经营成本等,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有目的性地提问,看对方能否合理解答关键疑点。切忌草率签下合同。

知识拓展

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如果,一个连锁加盟品牌如果没有自己的商标,那么他凭什么保证您的代理权益?谈什么独占权?简单的说,即使这个加盟公司不是骗子,但如果你把这个品牌做火了,你有个竞争对手两样也复制跟你一样的店面、品牌,然后用更低的价格或其它恶劣的竞争方式与你竞争,你能怎么办?你完全没有办法。他可以轻松的就让这个所谓的品牌垮掉而不用付半点法律责任。

什么是注册商标:

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解释TM是商标在注册与审核期时使用的版权标志,而圈R则是在审核期过后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使用的版权标志!

相关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技能训练

2005年3月,来自恩施土家族的女大学生晏琳,在武汉大学附近开了首家烧饼店,将相传为土家族将士的战场食粮——土家烧饼。引入大都市。从而拉开了“掉渣儿”烧饼风靡一时、席卷全国的序幕,引发了万众瞩目、沸沸扬扬的“烧饼现象”。同年7月,鉴于烧饼生意火爆、供不应求,被誉为“烧饼皇后”的晏琳,注册成立了武汉掉渣儿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两家直营店,注册资本30万元。晏琳同时开始推广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短短数月特许加盟案例,加盟店拓展到30多家,并迅速向北京、上海、杭州、重庆等地辐射。一时间,烧饼店前排成长龙等待烧饼出炉,市民拎着纸袋装的烧饼边走边吃,成为许多城市街头的时尚景观。

但是,加盟店很快发现,他们被跟风者包围,几乎一夜之间,武汉街头冒出了令人目不暇接的烧饼店,名字严重同质化,加盟店效益也因此迅猛下滑。2006年春节后,不少被特许人找公司退回保证金,加盟店严重缩水。2006年5月,有被特许人以欺诈为由将晏琳告上了法庭,掉渣儿公司总部搬家,称公司亏损严重,开始退还保证金,收回加盟合同,并以5000元低价甩卖“秘方”。“掉渣儿”烧饼一炮而红,被特许人一哄而上,可没过多久就一塌糊涂,最后竟一哄而散。

请认真阅读案例,完成下列任务:

1.总结加盟该项目面临的风险

2.如何避免类似项目的加盟风险

项目考核

三亚一大学生创业太心急 加盟网店被骗3000元

刚毕业一年的大学生小王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毕业后,由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她就萌生了自主创业的想法,可谁曾想竟被人以“加盟费”为由骗走3000元,现在不仅生意没做成,反而把自己近一年的存款都赔了。

小王说,自从去年大学毕业后,她就在积极寻找工作,可由于待遇、工作时间等因素,她接连换了几个工作岗位都不是很满意,于是她便萌生了自主创业的想法。一番考察后,小王发现三亚饰品生意比较火,反复斟酌后,她决定先摆地摊,等到积累一定资金后,再开实体店。

今年5月下旬,小王通过网络选择了一家名为“天麟”的珠宝加盟店。从该加盟店的网页上,小王发现其所售的货品似乎反响不错,随后她通过网页上留下的加盟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小王告诉记者,电话中的工作人员反复向她介绍作为被特许人的好处,而且进的货物卖不完还可以退,随后还给她发了一些珍珠项链的图片,让其挑选,看中后可先发货再付款。

“10天前,一名自称珠宝公司工作人员的男子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说是不久前选购的货物已经发到凤凰机场,现在只要汇3000元就能马上取货,”小王提到,由于创业心切,她也没多想就按照对方的指示往其工行账号里汇去3000元,可汇完钱后,对方也没再跟自己联系。

10天过去了,小王仍然得不到“珠宝公司”所谓的任何说法,小王要求退款,先前与其联系的“工作人员”却百般推脱,最后直接关机。6月4日上午,在朋友的陪同下,小王前往三亚市新风派出所报案。目前,此事仍待进一步调查。

项目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使学生能够识别特许加盟风险,利用特许加盟风险防范机制,对特许加盟项目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

项目考核组织:

1.指导老师应讲解清楚本项目考核的目的要求,协助学生分组并选出组长;

2.组长应充分发挥小组成员积极性,取得成员的配合、支持;

3.学生分析、讨论发言的参与度应计入平时分数。

项目考核任务:

1、总结大学生小王所选特许加盟项目被骗的原因。

2、讨论大学生特许加盟创业过程中如何有效进行风险管理。。

实训要求:

1.组内每个成员都有参与;

2.组长应考虑小组成员特长合理分配任务;

3.小组间可开展辩论比赛。

实训指导:

1.复习相关知识,精心组织,合理确定小组成员;

2.查找特许加盟陷阱相关背景资料;

3.根据所学的知识总结如何避免加盟陷阱;

4.总结加盟陷阱的特点;

5.根据讨论结果撰写大学生特许加盟创业风险提示手册;

6.召开总结会议,进行交流评比。

一、单项选择题

1. 被特许人风险,指的是由( )人为造成的致使被特许人可能遭受的盈利期待失败或亏损的不利后果。

A.特许人 B.被特许人 C.法律 D.市场

2. 特许经营欺诈大多是一种( )诈骗。

A.销售 B.合同 C.网络 D.电话

3. 被特许人购买的是以( )为代表的经营模式。

A.商标 B.商号 C.品牌 D. 知识产权

4. ( )的审查和签定是规避风险最重要最直接的内容

A.产品 B. 服务 C. 特许经营合同 D. 价格

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从事特许经营

A.一店一年 B. 一店两年 C. 两店一年 D. 两店两年

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A.10 B. 15 C. 20 D. 30

7. 特许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至少( )天进行信息披露

A.30 B.60 C. 90 D.120

8. 特许经营中来自特许人造成的被特许人风险情形分为信用风险和( )风险。

A.法律 B.契约 C.道德 D.道德

9.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 )备案

A.工商局 B.税务局 C. 商标局 D.专利局

10. 为了防止被特许人不清缴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通过合同中的( )条款来约束对方

A.加盟金 B. 保证金 C.定金 D.滞纳金

二、判断正误

1. 被特许人风险是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人为风险。

2.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体还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

3. 按国际特许经营惯例,特许经营授权方必须对被授权方提供利润率或盈亏承诺。

4. 注册商标证明、品牌代理证明,如果是国外品牌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5.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案例分析

200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上海市内发展加盟店,并将其所有的“XXX”注册商标以及企业标志标示等授权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装修方案、经营管理手册和持续的经营指导服务;被告对原告免费培训、免费提供价值2万元开业赠品,按照市场价格的3 折供货,为提供的产品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合同签订时向被告一次性交纳投资款58万元,品牌使用费5万元,每年管理费5万元。合同有效期3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投资款58万元,品牌使用费5万元,每年管理费5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所交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名为合作合同,但从双方约定的内容看,实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且被告没有按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故双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仅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而且应遵循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交纳投资款58万元,品牌使用费5万元特许加盟案例,第一年度管理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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