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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案例(特许加盟连锁案例_广告/传媒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2020-08-16 09:14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时下正成为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词儿,不管你是打开电视,翻开报纸,点击鼠标, 还是走在街头,到处都能看到、听到加盟、招募的广告, “让自己做老板” “加盟只需几万元” “一年成为百 万富翁”……然而,在这些诱人的招商广告背后,却隐藏着不易被人识破的骗局和陷阱 “只要有孩子就会有玩具,玩具出租属于朝阳产业”“全国已有100多家连 、 特许方突然人间蒸发 案例: 锁分店, 投资只要3. 6万元, 一般4个月就可全部收回”... ... 2003年的浙江, 一股汹涌的 “庄信· 娃 娃”潮搅动了很多加盟投资者的心。何金平就是其中一个。 2003年9月,何金平花了1万多元成为庄 信娃娃临安的总代理,签了3年的特许经营合同。接着,又按合同规定交了2000元的定金,购买庄信 娃娃的玩具,再加上广告费、店面装修等费用,一笔砸下8万多元后,何金平就等着效益的产生。但情况 并非如此。 先是玩具质量太次,有的连螺丝都没拧好,接着一些损坏极多的二手货也掺杂其中。生意并不 像特许方当初描述的那么兴隆,面对投入压力,不到半年,何金平就关了门。一大堆玩具形同破烂,无法 处理。去年6月末,当他再次来到庄娃总部,谁知早已人去楼空,打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及老板的手机均无 人接听。

觉得大事不妙,他只好和另外几个加盟商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对于特许方, 《商业 律师点评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曾作过明确规定。该办法第6条规定:特许者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 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 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经过商标查册, “庄娃”根本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收取加盟金后,特许方其实并没有 提供可传授的经验,让加盟者走向创业之路更无从谈起。特许经营的核心是联合达到双赢,因此,特许企 业应将重心从发展市场、发展加盟者数量转移到练内功上来,广大的加盟者则应该在加盟前擦亮眼睛。 品牌保证金被吞 案例:2003年8月,张小姐加入某知名香水卡洛琳娜的连锁经营体系,合同约定加盟 者应在合同签定之日向特许方支付5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加盟案例,同时承诺将萧山地区的商圈交 给张小姐独占经营,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是“合同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任何一方未 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签下合同后,张小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 。 但是根据特许方的要求支付了1万元的品牌使用保证金(这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张小姐和特许方自行 商定的) 2003年9月,张小姐经过考察后决定将地址选择在萧山某商场,为方便张小姐经营,特许 。

方于9月3日向张小姐出具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一份,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 但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 下,萧山的商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业,特许方表示只要在萧山的商圈内都可以另定地址,但是此后张小 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经营地点,一晃1年就这样过去了。2004年9月,张小姐认为合同已满一年,自 己一直没有使用该品牌,也不存在损害特许方品牌的情况,于是提出要特许方退回保证金1万元。特许方 则认为,张小姐连品牌使用费也没交特许加盟案例,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婉言拒绝。 最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特许方并没退还1万元保证金,只给予一点折价货品.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品牌使用保证金 律师点评 概念的理解和处理是这场纠纷的焦点。虽然,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品牌保证金的概念,但是双 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取。最终处理根据商业习惯,一般在加盟商不存在违反品牌形象 并与特许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加盟商。 加盟费该不该退 案例:魏女士于2002年11月加入了北京某足浴品牌的连锁经营体系,一次性支付加 盟费12万元,并约定了3年的加盟期限。 开业后,加盟店经营不好,几个合伙人连续投资的60多万元 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几乎血本无归,2003年7月,加盟店拆除了所有招牌后停业。

项目并不像特许方 所说的那样赢利,魏女士一直希望特许方能退回一部分加盟费,但这个要求遭到了特许方的坚决否定,称 加盟费一分不退,这是商业惯例。 2004年8月中旬,根据律师的建议,魏女士和特许方签订了终止协 议。9月12日,律师和魏女士一同前往北京与特许方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谈,特许方退回了近4万元的 费用,达一年之久的加盟费纠纷终于结束。律师点评:遇到纠纷,应该先从合同约定找说法。根据双方签 。律师点评 订的《加盟合同》 ,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加盟费不能退还,更为主要的是,关于加盟费的组成,特许方也没有 充分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期限内加盟费没有耗尽的原则,应该可以要回部分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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