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 月起,29岁的马乐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他将这只规模上百亿元的“大象”基金业绩从原来排名垫底的位置提升至前三分之一左右,成功实现“屌丝逆袭”。因此年仅30岁就掌舵百亿资金,成为明星基金经理。
曾有知情人士们接受媒体采访时描述了这样一个马乐:他非常聪明,很有天赋,且热爱二级市场的调研分析最大老鼠仓案判决,案头永远堆着厚厚的一堆投资书籍”。也有前同事认为,马乐性格随和,擅长和上市公司打交道,就此发现和挖掘了很多牛股,分析水平可圈可点。
正是因为这样,短短5年间,他就从研究助理一路提升为基金经理。2013年马乐一年的年薪达200万元。
“年轻”、“低调”原本是马乐的标签,但在他身上却创下了基金反贪案中数个“第一”:交易持续近2 6 个月,涉嫌交易股票76只,交易金额10 亿余元,盈利1800余万元……是迄今为止持续时间最长、交易股票数量最多、交易金额最大、违法所得最多的基金“老鼠仓”案件。
令人震惊的是,马乐从任职基金经理开始到案发,26个月时间内一直在从事“老鼠仓”交易。他利用姻亲和好友的身份开设了三个证券账户,并实际操纵。更让人有点意外的是,尽管获利1800余万,但马乐几乎没有从涉案账户中提取过钱。他甚至把房子卖了来买股票。而他也并不追求生活享受,一直开中低档汽车。
检察机关罕见三次抗诉
2014年3月28日,马乐案在深圳中院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基金“硕鼠”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上缴国库。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然而,此案却罕见的引发了检察机关3次抗诉——
3月一审 判三缓五: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月 深圳检察院抗诉:随后,深圳市检察院公开表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4月提出抗诉。11月 广东省检察院抗诉: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 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委会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通俗地讲,就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马乐的判决“过轻”。那么,检察机关的三次抗诉意味着什么?法院判了,检察院却说“不”,真能改变审批结果吗?
法院对于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维持原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错误或者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十分少见。
马乐案是最高检察院首次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亦是建国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前两起分别为林彪江青等反革命集团案、刘涌“黑社会”案。
原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马乐 图片来自网络。
马乐案的争议在哪里?为何抗诉?市、省和最高检为何层层抗诉“马乐案”?
争议在于“量刑明显不当”,即对马乐的判决是不是太轻了。之前马乐被判三缓五,仅仅是接受社区矫正,并未面临牢狱之灾。
马乐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法条的适用问题,即究竟应该按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来予以量刑。
根据《刑法》第180条——
第180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马乐的行为到底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检方认为马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辩方认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只有‘情节严重’一种情形,因此也只能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种量刑标准”
最高检抗诉时也指出,马乐案的情况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不应该“判三缓五”,而应该判5到10年。
今日终审宣判
刚刚最高法公布的宣判结果: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最终马乐被判刑3年实刑期,罚款191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案为何要改判?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提出抗诉。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改判。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改判意义何在?:
马乐案件审判长罗智勇今日介绍,此次审判的意义在于——
1、涉及刑法第180条第4款如何适用的问题,不单涉及到广东,还会涉及到全国其他地方最大老鼠仓案判决,本意是统一法律适用,起到示范和指导的作用。此案件的焦点在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以前都是按照“情节严重”判的,现在是统一法律适用,也有“情节特别严重”的。
2、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加之,近年来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较为多发,严重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了客户投资者或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破坏了金融行业信誉,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本案由我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可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
也是法院通过司法个案,强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举措。
文/大大君 刘颖
编辑/大大君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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