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进入倒计时,2019年正在姗姗而来,就在大家“缅怀过去、畅想未来”之际,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晨光乳业”)却是麻烦缠身。
日前,东莞市食药监局近日通报9批次不合格食品,标称晨光乳业生产的1批次鲜牛奶因菌落总数超标上榜。
晨光乳业官网显示,晨光乳业创建于1979年晨光鲜牛奶,是深圳市光明集团控股、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达4亿元,员工约1500人,年产值近10亿元,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之一。
据悉,晨光乳业位于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南区,占地面积近10万平方米;拥有20条先进的自动化乳品加工生产线,包括砖型包装、屋型包装、瓶装和杯装等,产品年加工能力达到20万吨以上。
晨光乳业供应的产品有巴氏杀菌乳、酸牛乳、灭菌乳、蛋白饮料、凉粉和植物饮料等60多种产品。
晨光乳业在深圳光明新区、惠州博罗、龙门等地拥有5个大型现代化奶牛场及多个合作奶源基地,饲养优质进口荷斯坦奶牛1.5万头,年产鲜奶近4万吨。
值得关注的是,晨光乳业方面对外宣称,晨光鲜奶自出口香港以来,累计出口鲜奶近30多万吨,从未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曾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为“全国最大的鲜奶出口企业”。
然而,如今这样的“壮语”听起来,却让人觉得莫名地讽刺!
东莞市食药监局发布的通报显示,标称东莞市嘉荣超市塘厦嘉荣购物商场销售、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牛奶(100%牛奶,946ml/盒,2018-09-13),5次菌落总数检出值均超过了100000CFU/mL,其中菌落总数最多的1次检出值为2.2×106CFU/mL,违反国标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000CFU/mL”。
东莞市食药监局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
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产品抽检不合格分为多种情况,比如标签不合格,虽然也被归为不合格,但因为不涉及质量问题,公众还能理解;但是,若是检出致病菌,那问题就严重了,按照规定,企业应该召回、致歉,甚至会遭到一定处罚。”一位乳企人士告诉《五谷财经》,晨光乳业旗下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并未致病菌指标,公众不必惊慌;
但是,从企业角度来说,晨光乳业必须反思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并且,还要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否则,不仅会有损企业影响,也会伤害整个行业口碑。
“屋漏偏逢连夜雨”这句话用来形容晨光乳业最近的“窘状”,再适合不过了!
据《新京报》报道新京报,从晨光乳业代理律师处获悉,晨光乳业的“供港”相关商标已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为无效。
在此之前,晨光乳业发表声明,称温氏乳业在其生产的乳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涉嫌侵犯了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权益,在多次沟通无果的前提下,晨光乳业已经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氏乳业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3305万元。
然而,温氏乳业也不是“吃素的”,其立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发起申诉,要求认定晨光乳业“供港”商标为无效。
晨光乳业代理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文华认为,“晨光乳业已经成功注册了‘供港’商标,是该商标的实际持有人,且在市场上投入成本对该商标进行宣传培育晨光鲜牛奶,这是既定事实。”
早年“供港”产品是一种高品质的代表,但近些年香港跟内地生活水平接近,其作为行业“品质”的含义已经逐渐弱化。
贺文华表示,晨光乳业对“供港”进行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两者之间已经建立起特定联系,并且具有显著性。
温氏乳业并非首家侵权企业,此前光明牛奶也曾在外包装上使用“供港”字样,但在晨光乳业交涉后主动撤掉相关标志。
而晨光乳业高层曾在一个行业论坛向温氏乳业高层提出商标异议,希望温氏乳业删除包装上的“供港”字样,温氏乳业却至今未进行相关处理,因此才引发了“供港”商标侵权之争。
晨光乳业似乎对于温氏乳业“置之不理”的行为十分不满,还为此召开了维权发布会,不过,在与温氏乳业的首次较量之下,晨光乳业却率先败下阵来!
今年12月21日,晨光乳业诉讼代理律师证实,晨光乳业已撤诉,其“供港”相关商标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为无效,目前晨光乳业已对商评委发起行政诉讼。
“从已知信息来看,晨光乳业无法证明‘供港’两个字已经通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某种联系,通过“供港”,公众不会立即联想到晨光乳业。”上述乳企人士告诉《五谷财经》,换句话说,就是“供港”两个字并未达到让消费者对其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
中国商标网提供的信息显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9类“供港”商标、29类“供港壹号”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第29类“供港壹号”商标则处于异议中。
据晨光乳业官方客服称,晨光乳业“供港壹号”常温产品目前比较缺货,低温产品正常销售。
对于该案,还有部分专家表示,即使有企业申请注册了“供港”商标,但这并不代表其他企业不能用“供港”两个字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供港”本身具有供应中国香港的意思,自身的固有显著性并不充分。
从目前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同了部分专家的说法,即“供港”商标不应被某个企业“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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