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睿莹 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近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及合理费用 3000 元。
原告某管理公司主张," 龙门花甲 " 加盟店数量已超过 5500 家," 龙门花甲 " 同时作为招牌菜品名称使用。经原告多年推广发展," 龙门花甲 " 品牌先后获得众多荣誉,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该管理公司发现被告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上擅自使用 " 龙门花甲 " 字样,不仅酱料商品的标题中包含 " 龙门花甲 ",商品详情描述中也标示 " 龙门花甲 " 的烹饪方法和原配料比例等内容,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 " 龙门花甲 " 存在特定联系,甚至误认为 " 龙门花甲 " 使用的酱料就是由被告供货。某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未在调料酱料商品类别注册 " 龙门花甲 " 商标,但原告已取得餐馆服务项目上 " 龙门花甲 " 注册商标专用权。" 龙门花甲 " 作为店招和菜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客观上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酱料,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中直接使用 " 龙门花甲 " 字样,在商品详情中介绍所谓 " 龙门花甲 " 的制作方法,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分流原告的潜在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仿冒混淆行为。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 " 龙门花甲 " 的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被告的经营方式、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及合理费用 30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通过攀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自己开辟 " 捷径 "。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提升商品与服务质量,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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