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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连锁加盟(品牌连锁加盟合同范本(版))
2020-03-29 16:06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特许经营合同书甲 方: 乙 方: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特许授权方(甲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特许被授权方(乙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双方共同秉承甲方倡导的“卓越、高效、共利、服务于社会”的品牌经营宗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特许经营之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信,合理,合法”之原 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1. 特许权限1.1 甲方特许乙方成为 品牌系列产品的经销商,且同意乙方在(省、市)具(具体店址)设立该品牌特许专卖店(以下称“专卖店”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特许权。1.2 甲方许可乙方只能在专卖店内销售 品牌产品。1.3 乙方如在专卖店所属城市区域内增设专卖店,应事先书面取得甲方认可,按甲方增开 专卖店的相关要求操作,所增开专卖店需重新签署合同。1.4 甲方许可乙方在 1.2 范围内使用 商标、品牌形象标志、品牌管理技术及经营模式。 该品牌所有权、生产权、特许经营权、代理许可权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 一切经营活动最终解释权属甲方所有。1.5 对于专卖店所在城市,如尚有专卖店拓展的市场空间,乙方应按 1.5.1、1.5.2 条款增开 专卖店,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发展品牌的市场占有,其中包括保留 在合同期满后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或另授权其他经销商或甲方接管市场。

1.5.1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在专卖店所在城市增开专卖店至间;1.5.2 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甲方在合作期满前半年内,向乙方提出在指定期限内在专卖店所 在城市增开专卖店的要求(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2. 场地及装修2.1 乙方承诺在专卖店开张之前,已按照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作为特许经销商和专卖店所需完备的工商税务等合法资格,且专卖店的经营面积(实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2.2 专卖店的场地租赁及有关事宜和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和办理,有关场地的租金及其它 费用由乙方承担。2.3 专卖店装修由甲方按 统一形象设计,甲方提供全套设计资料(包括平面图、立面 图、天花图、施工图、家私制作图),设计费由乙方承担。2.4 装修的现场施工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派员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 费用由乙方承担,工资由甲方承担。2.5 专卖店的家私、货架、五金配件、灯具、LOGO、灯箱等由甲方负责统一定制或采购, 制作费用、采购费用及长途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费用属于标准配置的由甲方按 统一的价格向乙方收取,非标准的必须由甲乙双方事先签名确认。2.6 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消防验收等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在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时予以配合。

2.7 甲方的总店装潢或装修发生变化,专卖店相应一致进行改变,乙方应全力配合。在续 约的情况下,因专卖店形象陈旧,甲方向乙方提出重新装修的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 指定期限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保留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权 力。3. 有关费用3.1 乙方承诺确保专卖店投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3.2 特许使用费:乙方每年每间专卖店向甲方支付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大写)Ԫ整(小写:¥ 元)。该费用包括:商标使用费、特许经营权费、品牌形象设计使用费、形象包装冠名权费、信息网络使用费。特许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 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不必另外支付其它特许使用费。 3.3 信誉保证金: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包括维护专卖店形象,甲方按每间专卖店向乙方 收取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3.4 信誉保证金属一次性收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将该保证金汇至甲方指 定账户,否则该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期满,如无第 3.8 条情况,甲方应于 15 日内不 计息返还乙方;如双方续约或本合同延期,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续约后或合同延期后 的信誉保证金。 3.5 专卖店设计费:设计费由乙方按每间专卖店人民币(大写) 仟元(小写:¥ 元)向甲方支 付,并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3.6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预付首批订货货款人民币万元和装修费(含现场施工、家私制作、灯具、地板、五金配件及店铺经营用的辅料费等)人民币万元,其中家私、现场工程、五金配件、灯具等不属甲方经营范围,此部分费用由相应供应商提供普通发票,甲方应于专卖店开张后次月的十号前提供结算清单。3.7 专卖店(含增开专卖店)首次订货,按专卖店设立当时的月份备足货品,否则,甲方 有权按最低限额配足,乙方不得有异议。□春季(每年 3-5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夏季(每年 6-8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秋季(每年 9-11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冬季(每年 12-2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3.8 如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没收信誉保证金:①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第 5.1 至 5.5、第 6.5、第 8.3、第 8.4 任何一条;② 乙方违反本合同除上述①之外的条款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③ 乙方违反《特许专卖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④ 单店进货不足 万元/年。3.9 根据第 3.8,乙方信誉保证金被没收后,如本合同未予解除, 乙方应在七天内补足信誉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之权力。

4. 货款结算4.1 乙方向甲方批量进货的价格(以下简称进货价)为:订货按甲方统一零售价格之 % 计算(含税),如需要补货,则按 %计算。4.2 货款支付:乙方每次进货,应付清货款,先款后货,不得拖欠。乙方须在甲方账户有 预付货款品牌连锁加盟,甲方按预付货款金额提供货物。4.3 甲方每月提供财务对账单,由双方确认结算。如结算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财务对账单五天内未有回复,则视为默认无误。5. 订货与运输5.1 乙方享有每季订货总金额之 %的换货比例,补货货品不享有此优惠。春季订货货 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6 月,夏季订货货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9 月,秋季订货货品退货 时间为当年的 12 月,冬季订货货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3 月,过时不退。如遇产品质 量问题,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修复或退换。5.2 原则上乙方自行上门提货,甲方可代办运输手续,运输方式及运输保险由乙方决定, 甲方负责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发运单位。5.3 长途运输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代乙方预支,在当月月结时扣除。 5.4 货品运输包装按专用纸箱、统一规格、专用胶纸封箱,按一箱货品一份明细单装箱。

如运输过程中出现货品短缺、损坏或遗失等,由乙方向运输或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 以必要的协助。 5.5 每季订货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要求的最低订货量,订货定金按订货总额的 30%收取, 定金必须于订货会结束后 天内汇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 特许经营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关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之权力。6. 品牌的维护与经营管理6.1 乙方应自觉维护 品牌形象,不得有损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6.1.1 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品牌维护的规定并随时按甲方的要求纠正已经或可能损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6.1.2 未经甲方批准或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标、标志或宣传物品、装修或装潢等进行擅自改变或增减。6.2 专卖店内只能销售本合同许可之 牌的产品。品牌产品,乙方不得在店内展示、销售其它品6.3 乙方只能在专卖店内销售 系列品牌产品,不得在其它商场或柜台或其它场地销售 (甲方同意举办促销或推广活动除外)。6.4 商品零售价或促销价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统一确定并通知乙方执行,未经甲方书面许 可,乙方不可擅自上浮或下调零售价格。6.5 乙方如举办任何形式的展销或促销活动而调整商品零售价,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 意,并在甲方指导下执行。

6.6 甲方在全国范围内或在乙方授权区域内举办展销或促销或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 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并积极配合和提供相应的协助。6.7 品牌经销商和专卖店须接受并执行 品牌的《会员管理方案》。6.8 甲方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专卖店的行政(包括人事管理)、财务、销售、货物配送、 顾客服务、宣传推广、店员的服饰、商品包装等均应遵循甲方的统一模式,并由甲方 提供全套资料及指导。6.9 专卖店实行电脑管理,乙方专卖店至少应配备一台电脑,一台传真机。电脑软件及操 作培训由甲方负责,硬件由乙方自行购买。6.10 乙方须配备专职店长(或经理),且在甲方接受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所有专卖 店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统一工卡,制服、工卡费由乙方承担。6.11 乙方须每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传送销售报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 销售报表或库存报表以了解销售情况及市场信息。6.12 乙方应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做出销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汇报,必要时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情况说明。6.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和专卖店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乙 方管理上违规或错误,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应立即予以执行。

6.14 乙方如发现任何假冒 品牌的产品,均有责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 开展维权行动。7. 广告宣传及品牌形象7.1 甲方负责全国性广告宣传及品牌推广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7.2 乙方在授权区域进行广告宣传及品牌推广活动,甲方予以鼓励及提供人力、财力和技 术等支持。乙方在进行广告宣传及品牌推广前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 可实施,并由甲方进行指导和提供帮助。7.3 乙方须按规定悬挂、张贴及陈放招牌、挂画、POP 等宣传用品,所需物品由甲方统一 设计、制作和提供实物,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运费由乙方承担。7.4 专卖店所需经营用辅料,包括周转外箱、价格牌、简易货架、产品托架等,除购物袋 在第一次订货按订货量的 50%免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批量采购成本向甲方购买。8. 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8.1 甲方鼓励各专卖店进行公平竞争,有权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乙方如发现其它专卖 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8.2 乙方有义务依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其消费者的承诺、 责任和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若由于甲方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由 甲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修复或退还。

8.3 乙方应努力提高店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其消费者提出涉 及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等投诉或争议应及时处理,以提高竞争水平和品牌形象。对乙 方处理不及时或不当的,甲方有权予以监督、批评及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乙方不得 拒绝。8.4 商标权、生产权、形象标志及形象设计等相关的设计和制造的知识产权属甲方的合法 权益,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8.4.1 乙方不得出售、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商标、品牌形象标志、宣传用品及包装用品等。 8.4.2 乙方不得擅自生产、加工或委托甲方以外任何第三者生产、加工品牌的产品或与该品牌设计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等。 8.4.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8.5 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 8.5.1 乙方知晓的甲方未公开的内部价格、经营数据、新款货品和专卖店形象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 8.5.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盖“内部资料”和“保密”字样的文件、图纸、图片等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件和邮件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8.5.3 乙方有责任维护专卖店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犯。

8.6 乙方对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责任不以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以及在本合同解除后五年内,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信息管理系统。 8.7 乙方对授权区域内出现的假冒 品牌产品,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及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打击。乙方发现此类情况发生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其它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及协 助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处理。对上述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手段,甲方保留最终决定 权。9. 合同期限、合同的修改和解除9.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9.2 如遇下列情况,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① 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 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足以影响专卖店正常经营的; ③ 一方遭受重大诉讼或司法行为足以影响专卖店的正常经营的。 9.3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信誉保 证金的叁倍,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9.4 乙方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单方取消特许权、提前解除合同、没收信誉保证金和 按本合同第 9.3 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在原 专卖店自行处理存货,期满后 2 天内,乙方须将品牌标志及形象广告物品全数拆除, 并将品牌 LOGO 字返还甲方,规定期限后,乙方的 品牌存货不得在甲方已有专卖店 的市场出售: ①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1、第 1.2、第 1.4、第 6.1、第 6.2、第 6.3、第 6.4、第 8.4、第 8.5 条的任何条款; ②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撤柜/撤店,甲方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③ 乙方经营管理不善,经指正后不予改进或销售情况极差,经甲方扶持或协助,在三个月内仍未有明显好转。

④ 乙方拖欠货款超过 30 日,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七日内未能付清款项。 ⑤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单店任一年度的进货额不足 万元人民币. ⑥ 乙方违反本合同,虽不属本条第①至④项规定,但违反次数超过两次以上。 ⑦ 乙方有违法行为,已经或可能对专卖店或品牌形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9.5 如乙方不愿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天书面通知甲方,在各方均无违约行为的前提 下,双方可选择如下方案之一,进行协商解决后续工作:9.5.1 如甲方无意接管且无合格的经销商接管,甲方同意乙方在原专卖店自行处理存货,但 延长期限不超过 90 天,在延长期限满后 2 天内,乙方须将品牌标志及形象广告物品 全数拆除,并将品牌 LOGO 字返还甲方,对于乙方的剩余存货和其他损失,甲方不作 任何补偿;延长期过后,乙方的存货不得在甲方已有专卖店的市场出售;9.5.2 如甲方有意接管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接管,甲方可按不高于以下年限折扣回收乙方库存 商品:当年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上年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两年以上 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但对店铺设计费、装修、广告物品、经营用辅料等不予 补偿。9.6 如甲方不愿续约或乙方行为符合甲方适用 1.5 条款,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天书面通知 乙方,在各方均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双方可选择如下方案之一,进行协商解决后续 工作:9.6.1 如乙方亦不愿续约,则按 9.5.1 执行; 9.6.2 如甲方有意接管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接管,甲方同意以乙方进货价之 %全数回收乙方库存商品及可续继使用的经营辅料,但不予补偿设计费、店铺装修、广告物品等; 9.6.3 如合同期满半年后至合同期满一年内,甲方自行投资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投资经营,甲方可按不高于以下年限折扣回收乙方库存商品,当年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 上年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两年以上货品则不予回收; 9.6.4 合同期满一年后,甲方可自行投资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投资经营,并不需对乙方做任何 补偿。

9.7.在双方均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约时分以下情况处理: 9.7.1 如甲方提前解除合约,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按进货价回收乙方当年和上年的货品和 辅料,按进货价 %回收乙方两年以上的货品;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并根据合同剩余 期限按比例补偿乙方装修费用(装修超过两年则不予补偿)。其它费用不予补偿; 9.7.2 如乙方提前解除合约,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 20 日内给予答复; 9.7.2.1 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并同意接收乙方的专卖店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接管,则甲方可 按不高于以下年限折扣回收乙方库存商品:当年货品按进货价之 %进行回收;对店铺设计费、装修、广告物品、经营用辅料等不予补偿;9.7.2.2 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但无意接收乙方的专卖店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接管,则在甲方 同意后的三个月内,按 9.5.1 执行;9.7.2.3 不论甲方是否自行投资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投资经营,均不退还信誉保证金。9.7.3 如在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约的情况下,乙方执意要停止经营,则不论甲方是否 接收或授权其他经销商接管,都不予任何补偿,并不退还信誉保证金。9.8 若乙方开有两家以上专卖店,如因乙方原因停止经营专卖店,只要乙方继续保留一家 以上(包括只保留一家),则不论是否甲方接收该店铺,甲方均不按以上相关约定回 收乙方货品和辅料,并不承担任何补偿。

9.9 对约定乙方的存货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如发现乙方违反该约定,甲方有权按每 件货品进货价的 10 倍处罚乙方,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索偿和诉讼的权利,该权利不 以本合同终止而终止。10.11. 奖励10.1 甲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业绩优良时给予奖励,以作为对乙方投入广告推广的补偿,具 体为:本合同 1.1 中专卖店在一年内向甲方进货之进货价达 万元以上,甲方按乙方 进货价总额倒扣 % 予以奖励;如进货价达到 万元以上,甲方按乙方进货价总额倒 扣 % 予以奖励。10.2 奖励金额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取,可作为货款或以广告制作、发布费方式支出,奖励金 额作为货款或广告制作、发布费支出时,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任何票据,且乙方需向 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作为收货(收款)依据。作为广告支出时,乙方必须提供广告发 布相关手续证明予甲方;作为货款使用时品牌连锁加盟,乙方不得将其冲抵订货订单,货品必须一 次性提取完,奖励货款不计入次年奖励的统计范围。10.3 奖励统计期限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作跨年度核算。不足六个月的,当年 度不设奖励 ;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奖励,奖励统计以甲方提供予乙方的对账单为标准。

12. 附则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11.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甲方所在地签署。11.4 11.5 双方如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1.6 11.7 本合同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件、传真、电子邮件及电报。 11.8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地 址: 签约代表:乙 方: 地 址: 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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