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邦名律联盟专业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商业特许...
——法邦名律联盟专业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或者一种法律规范行为已为人们广泛接受,但对于特许双方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很多人并不清楚。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规范、健康发展,本文特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加盟关系做一简要分析。
一、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以下特征:
1、首先,商业特许经营不是一个行业,它是一种经营模式,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的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立了特许与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在正式合同的基础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3、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要求特许人在一个规定的市场、一段规定的时期内将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中的特许经营资源并非仅仅指商标、商号、经营诀窍、产品、专利、专业技术等中的某一项,而是他们的某几项或者多项的组合,并且这个组合已经被市场证明是成功的。
4、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双方各自独立,特许人有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帮助、支持,并且有权利进行监督和控制。
(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是独立的缔约方,被特许人既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双方也不存在联营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特许人不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担保和承担非因自己过错产生的责任。
(2)特许权授予后,特许人有义务对被特许人进行指导、协助、支持加盟商取得成功。
(3)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的企业具有统一的企业形象加盟的法律关系加盟的法律关系,特许人有权对被特许人进行控制和监督。
特许经营最显著的特征是所有的被特许人都在一个运作模式下提供同质服务,要求每一个加盟商在商标、店面、布局、装饰、服务等方面体现一致性。
在特许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虽然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被特许人对自己开设的加盟店享有所有权,并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就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只有特许人才是经营模式的所有权人,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化,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建立的统一框架体系内进行运作。
5、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之所以使用这个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营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少走弯路,得到特许人的指导、帮助,减少创业的艰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获取这些权利和支持的对价,被特许人必须支付各种费用。
6、在我国现阶段,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对企业以外的组织和自然人能否作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规定,应该理解为既不鼓励,也不禁止。)
Copyright © 36加盟网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130*1234567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咨询请细致,以便成功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