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街区店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涂文华、李志强报道:8万元信息咨询费、20万元保证金,还有5年合同期,这是开一间有家便利店的“加盟”模式。近一年前,游学琴、游学亮兄妹以为这块在南昌市遍地开花的零售业招牌,能给他们创造不错的收入。但事与愿违,店开了不到一年,就因过期食品未下架问题,被江西有家实业公司下简称:“江西有家”判定重大违约,28万元全数没收。亏得一塌糊涂的游氏兄妹想追回损失,却连“江西有家”的门也进不去,颇有些喊屈无门的滋味。
4月14日,“江西有家”与游氏兄妹“合作经营”有家便利店红谷滩区第一街区店纠纷一事,经记者报道后,引发了读者讨论,他们认为,交20多万费用却因经营中的过期食品未及时下架,而被强行解约没收保证金,完全就是对“加盟商”割韭菜的行为。读者质疑:这类触犯“江西有家”单方规定的行为,够得上“重大违约”吗?承担的损失是否超过了事情本身该担的责任?
“江西有家”对“加盟店”绝对主导权形式的管理运营模式引来不少质疑声。同类连锁品牌便利店是何种模式?究竟,该如何看待“江西有家”模式?
交28万元合作经营相当于买个店长当?
一遍遍翻看着当初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游学琴若有所悟地喃喃道:“江西有家在合作经营中占绝对主导权,是规则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我们合作商没有话语权,只有无条件服从。这哪是合作?分明是我交钱换个店长当,店里有不规范的地方,还得被罚款、受气。这跟为它打工没区别!多罚几次,我们就得白干,还不如店里拿工资的员工旱涝保收。”
游雪琴怪自己明白得太晚,一心想拿回损失,却又不得不面对白纸黑字的合同连连叹气:“现在揣摩起来,这个合同确实对我们极为不利,完全听命于江西有家。只怪当时我们太想挣钱了,看到它确实在南昌有很多的店面,生意很不错,以为是个稳赚的好项目,加上我们也没有相关经验,心想跟着团队干肯定错不了,很快就签下了合作合同,没想到结果跟我们当初预想期望的不一样。”
游氏兄妹的第一街区店,据介绍,每月分得利润也就一万来元,兄妹俩均分只各得5000元左右。游雪琴无奈地说,这还不如有家便利店直营店的店长月薪,每月都在5000元以上。4月15日,红谷滩和经开区的两名有家便利店店长都透露,她们的月薪每月在5000元左右。记者问其若两个人合伙“加盟”一间有家便利店,月利润如何?她们均表示,那要看生意怎么样,开得好韭菜加盟,两个合伙人平均月收入会比直营店店长的工资高出很多,如果生意一般,可能就还不如一个直营店店长拿月薪的收入。
游氏兄妹经历这起失败投资明白过来,说:“完全受制于对方,所谓的我们拥有的经营权,就只是帮对方打理照看门店,分红就相当于拿工资,除此外几乎没有别的自主权。”连日来,记者走访有家便利店了解到,一些合作经营店的经营者与游氏兄妹有同样感受,由于在经营管理中完全受制于江西有家,他们只能讨对方的“欢欣”,一旦有不符规定之处,面临的就是处罚,严重者以违约结束合同,并付上保证金等当违约金的沉重代价。一些合作经营店的经营者感叹:“经营得很累,要处处留心,不要被查到问题。”
调查:同类便利店加盟模式,不参与分红
有家便利店参与分红、收取信息咨询费和保证金,以及制定规则和掌控商家的便利店“加盟”模式,引来合作经营商负面情绪。那么,同类的便利店加盟模式是怎样的?
4月15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多家连锁便利店的加盟热线,了解到韭菜加盟,它们的加盟模式大同小异,模式与有家便利店不同。其中一家南昌本地的便利店加盟热线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加盟模式分带店和不带店加盟两种,带店加盟就是加盟商自己有店铺或租或自有都可,不带店就是要公司为其选址,以一间60平方米的加盟店来算,不带店需35万元加盟费含装修、设备、选址等费用,带店则少2万元费用。是否参与分红呢?这名工作人员说,加盟商自负盈亏,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利润加盟商独享,公司只负责货物配送、开店和营销指导策划等,公司赚取的也是货物配送费,和加盟店每月1200的管理费。
有便利店加盟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有参与分红的模式,但其指出,这并不是加盟模式,而是合伙模式,真正的加盟模式是不参与分红的,而只赚取品牌加盟费、货物配送费以及一些管理费用。
值得提到的是,江西有家与游氏兄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中,明确否认是合伙模式,其载明:“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不应视为甲方、乙方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伙、联营、合资或任何类似的关系......”
对于这一约定的认识,游雪琴在被迫解约后似乎才明白:“还特别约定不能视为合伙关系,实际上就是合伙,但是我作为合伙人,除了照看门店,以及请人事发工资外,几乎没有任何决定权和话语权,这叫哪门子合伙?”游雪琴告诉记者,事实上,江西有家对待合作经营店与直营店管理模式一样,二者在核心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这让她纳闷同时提出质疑,“合伙经营是占股分红的,和直营店管理方式上理应区分,如果是一样,那我们的权利就没有在合伙经营中实现。”
合同体现了江西有家的绝对主导权
专家:不应设置明显以占有保证金为目的合同约定,不公平
游氏兄妹与江西有家的纠纷仍在拉锯,目前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经发办已得知此事,并已请游氏兄妹具体了解事件经过。
关于江西有家收取信息咨询费和保证金,并参与分红的“合作经营”模式,该如何理解?类似加盟应规避哪些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加盟商与特许品牌企业之间签约,一定要体现平等互利、自愿有偿、多赢共享的原则,如果说品牌店签了合同以后,目的就是为了将加盟商缴纳的二十万元保证金据为己有,那么就体现了这品牌企业没出息了,也就是说合同制定的初心就已经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刘俊海认为,加盟或合作经营,目的应是通过加盟或合作一起把品牌做大做强,让整个品牌店的商业价值获得进一步提升,客观上对于品牌企业来说都是有好处的,通常情况下,合同范本都是由品牌企业起草,合同中设置的一些条款,不应有明显以占有加盟商保证金为目的嫌疑,这样的合同体现不了公平。
刘俊海表示,对于创业者来说,加盟品牌店的确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不要妄想着,背靠大树好乘凉,加盟了品牌大店就能发财,天下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加盟者一定要注意相关的风险。凡是合同规定的,加盟者也一定要认真遵守,比如合同中提到,如果被投诉三次以上,或者发现三次以上的问题,就将被解除合约,扣除保证金,怎么办?所以说,加盟者还是要诚信经营。
最后,刘俊海表示,加盟者在加盟之前,要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当然,如果说是明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诉讼至法院,如果法院确认,合同中有单方给予品牌企业赋予权力、单方给加盟店增加义务和责任、单方排除加盟店核心权力、单方对品牌企业免责的四种情况之一,都属于不公平的个人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那么法院会保护好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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