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陈女士又致电“至尊租车”的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客服人员回应,因为陈女士、唐先生是通过线下租车,故该平台没有对两位的租车订单有所记录,但会帮其登记、反映该情况,让陈女士等待回复。
又一个月过去了,10月10日,陈、唐二位依旧没有收到押金退款。
南都记者致电“至尊租车”的客服,对方表示,陈女士与唐先生联系的是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此前,该公司是“至尊租车”平台的加盟商。前不久至尊租车加盟,“至尊租车”已于该公司解除加盟合同。
当南都记者问及,在解除加盟关系的状态下,“至尊租车”是否会负责陈、唐二位的退还押金事宜,对方表示,会帮忙联系贵州阳光壹线公司处理。
10月10日17时许,南都记者联系到8月2日向陈女士出车的工作人员Z先生(微信名:Z), Z先生南都记者表示,其已经从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公司辞职,“现在自己单干了”。Z先生表示,愿意帮忙查询陈女士的押金记录。
20时许,Z先生表示未能查到陈女士的订单资料。
当晚,南都记者联系上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罗经理。罗经理向南都记者表示,此前公司内部出现问题,后与“至尊租车”解除加盟合同至尊租车加盟,“应该存在客户违章押金没有退还的情况,但我们这边会为客户处理好退款的事情。”罗经理告诉南都记者,两天内会处理好陈、唐两位的押金退款事宜。
10月12日,陈、唐二位表示依旧没有收到押金退款。
律师:无盖章的租车单可作交易证据,加盟商应承担责任
南都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至尊租车”加盟商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在2020年3月受过贵阳市工商局的行政罚款5000元,处罚原因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该加盟商此前受当地工商局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该租车单虽无工作人员签字、公司盖章,但陈女士还车时,加盟商接收并退还7000元押金,足以证明加盟商默认了与陈女士之间的车辆租赁行为,陈女士可依据租车单、与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退还押金的记录、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向加盟商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张退款。
赵良善表示,至尊租车与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加盟关系,且该公司是独立的营业主体,此时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加盟商应当承担责任,退还押金。若陈女士在索要无门的情况下,可依法向贵阳市消费者保护协会举报,也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采写:实习生 黄小殷 南都记者 嵇石
作者: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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