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于2020年7月在某定制家具的官方微信上预约该公司的服务,随后该公司官方客服将张女士的设计需求分配至本地分公司。张女士于2020年9月交纳全部费用共49380元。11月4日,分公司上门进行复尺。随后,张女士签订合同约定:分公司在复尺后45个工作日内安装家具。11月27日,家具公司通知张女士负责其订单的设计师已离职,让张女士与复尺专员联系跟进。2020年12月初张女士与复尺专员联系,得知12月底或1月初能到货安装。但到12月底,张女士却联系不上复尺专员,只能致电家具公司分公司,却被告知因元旦假期,订单将于2020年1月25日左右才能安装。1月15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分公司了解订单进度,仍未获得明确答复。最后,张女士通过总公司客服处得知,其全部订单被分成8份报到总公司审核,但订单款只付了一份2226元,其余47154元款项均未打到总公司加盟违约书,故总公司一直未安排工厂接单。张女士多次和总公司沟通,但对方只是一味推诿和让消费者等待,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
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家具公司总部联系,对方称已获知当地情况,已安排专人跟进,目前总部仍在与经销商面对面进行沟通及协商,为了稳定消费者情绪,第一批货已于2020年1月25日发送。随后省消委会致电张女士核实情况,确定货物已收到,但因当地经销商拖欠仓库大量款项,货无法提出。省消委会将这一情况立即反映到家具公司总部,客服称会将情况向上级反映。
此外加盟违约书,省消委会从公司总部负责处理本次事件的何小姐处了解到,经销商与总部是加盟关系,各地经销商均是自负盈亏,本次事件是因当地经销商收了消费者的款项,却只将少部分货款打到总部引起的,从而导致消费者到期未能收到所定制的家具。目前所发的货物均由总部垫资发货,何小姐称将会继续与消费者保持密切沟通。
消委会点评
目前,类似这种分公司和总公司有利益冲突,连带消费者也遭殃的案例不少。各地分公司均属加盟性质,即特许经营者,其总部主要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装”,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手法等,这就非常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加盟店与总部就是同一企业”。
因此,虽然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并且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是加盟店而非总部,但对于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费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经销商只是总部在各地的分公司,总部与经销商是同一经营主体。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经销商违约总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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