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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条例(连锁加盟条例 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2020-08-22 15:42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受邀嘉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张晓津葛红邵明艳

编者按近年来,连锁加盟这种新型的经营方式以其自身的特点吸引了众多经营者,成为中小企业品牌扩张最为流行的营销模式之一,也为日益增多的中小投资人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创业机会,其正在成为我国商贸、流通、餐饮、服装、电子、服务等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由于和传统的经营模式有较大差异,我国法律法规专门对连锁加盟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本期特别邀请几位长期从事相关审判实务的法官,结合案例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以提醒广大企业加盟时予以重点关注,避免产生无谓的法律纠纷。

名词解释连锁加盟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根据2007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解析之一

维护品牌是特许人应尽义务

[案例]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将其某品牌化妆品特许经营权授予徐某设立加盟店,期限三年,徐某定期缴纳特许权使用管理金,每月最低1350元。货款每月结算,无特殊情况,徐某提前解约的,公司可不退还徐某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徐某向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POS机的款项1.5万元以及店铺设计费。徐某经营后不久,该品牌化妆品的多家加盟店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该品牌化妆品滞销市场,徐某的经营亦受到较大影响。徐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作相应补偿。该公司则表示,徐某提前解约构成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明显有过错,其行为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徐某针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关闭加盟店的要求,属于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的行为,无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还是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均无权没收保证金,其应当将5万元保证金返还给徐某,并补偿徐某的合理损失。

“法院之所以会如此判决,是基于商标等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这一因素考虑的。”张晓津法官说连锁加盟条例,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开展连锁加盟店,是为了向公众推广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核心的知识产权就是商标。通常而言,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特许人希望凭借该品牌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声誉能够迅速拓展市场获利,特许人则可通过无形资产直接盈利,并借此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与品牌效益。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拥有某化妆品的商标,该品牌加盟店在当地已具有一定规模,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徐某正是通过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该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开设加盟店。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加盟商为取得特许经营权需要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与特许权使用费,而在加盟商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维护品牌效益就是特许人必须尽到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葛红法官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有别于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有其特性。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由此可见,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的不仅仅是有关商品,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代表了这一品牌的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质与信誉。徐某作为加盟商除了正常支付货款,还特别向公司支付了品牌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公司作为特许人有义务保证其商品的品质,以维护其品牌形象与市场效益。但在该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却发生了该品牌化妆品质量事件,徐某的营业额因此明显下滑,经营状况在事件前后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显然是公司未尽到维护商品品质与品牌形象的责任。

对于本案中的保证金是否该返还,张晓津法官的意见是:特许人为了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向加盟商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特许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加盟商不按期支付使用费、广告费、货款等款项时,特许人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同时加盟商应将被抵扣的保证金予以补足。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保证金并不是定金,特许人尽管可以抵扣,但并不能没收,当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时,特许人应将保证金返还。

解析之二

加盟合同签订须细致入微

[案例]2007年12月,张某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销售该公司拥有的相关品牌折扣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三年。张某随后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2.5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在货款给付、商标使用等问题上多次与特许公司发生争议。合同到期终止后,张某又和该公司对其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产生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约定、具体行为的合法表示,是加盟商惟一能保障自己权利的证明文件,特许经营合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邵明艳法官介绍,在特许经营实践中,合同到期后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多集中于商标或商号纠纷,即加盟商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名称等,也有一些拖欠款项引起的纠纷。其原因就在于不少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不够详尽。

为此,重视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签订时即做好约定,是特许经营双方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比如,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建议双方约定由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按约定方式使用商标,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则应停止使用以商标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标志和标识。

在正规的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合同终止后的处理问题。合同终止,包括了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也包括了合同到期的情况。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条款,通常可包括这样二条主要内容:其一,在一定期限内加盟商应该履行相应义务,比如拆除特许人的商标或其他标志、支付剩余的费用、返还特许人拥有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手册、培训资料等物品,等等。其二,加盟商不履行上述义务时的处理办法。通常的规定如“特许人有权自行进入加盟商经营场所拆除有关标志,所发生的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如加盟商不能在限期内取回上述物品,特许人有权对其自行处分,并从价款中扣抵有关费用。”

葛红法官建议,特许经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性合同条款:如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按照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还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此,加盟商应该明白,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无条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应的收费应当退还。此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应明确,除被特许人同意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是由特许人以固定形式特定下来,一般不允许更改,加盟商往往会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特许人达成其他条款,因此补充的条款一定要以合法有效的形式确定下来,加盟商如果忽视,就会造成合法的权利不能保障。加盟商要对特许人的承诺与合同相对应,必要时请专业人士审查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作为合同签订的必要程序,加盟商还应在加盟前仔细审查、核查特许人提供的资料,并了解应披露的法定信息。加盟商对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产品的生产状况、商标专利的合法手续、重大诉讼要有一定的了解。

葛红法官建议加盟商,可以委托律师对加盟企业的公司存档信息进行查询,深入了解特许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还可通过商务部的网站查询所要加盟的品牌是否已经在商务部备案。同时注意签订合同的名称,有些特许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以特许加盟的形式向加盟者宣传,但是签订的合同只是“代理合同”,加盟商发现时无法用特许加盟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鉴于加盟合同远比一般合同复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把每一个条款落到细处。

解析之三

退还特许经营费有差异

[案例]2007年8月,孙某与一家品牌管理公司签署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2年。孙某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加盟费5万元,并每月支付特许使用费1500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孙某因市场原因向品牌管理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合同连锁加盟条例,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缴纳加盟费的50%,品牌管理公司则认为,加盟费是一次性收取,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退还的理由。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加盟费、使用费和其他约定的费用。在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时,特许经营费如何返还常常成为特许双方争议的焦点。

张晓津法官表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铺面的商业外观标志、经销模式和风格等)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宣传,一般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借助特许人的良好商誉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般来说,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的话,特许双方一般不会对加盟费的归属产生争议,但如果特许双方由于种种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那么加盟费如何处理是双方争执的焦点。被特许人一般会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包括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持全部返还观点的加盟商认为,加盟费真正归属特许人是有期限的,只有特许经营合同如期履行完毕了,加盟费才真正属于特许人,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特许人就不能获得加盟费,应该返还给被特许人。当然如果是因特许人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特许人更应该全部返还加盟费。持部分返还观点的加盟商也认为,加盟费和加盟期限是相关联的,加盟费虽然是一次性收取的,但应该根据合同的加盟期限进行等分,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扣掉已实际履行期限的加盟费,剩余未履行期限的加盟费由特许人退还。

那么,加盟费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费用呢?张晓津法官认为,加盟费实质上是一种入门费,是被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权资格的代价。一般情况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都会对加盟费作出如下约定:即无论是因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还是提前解除或是其他任何理由,特许人都不归还加盟费。作出这样的约定主要是考虑到加盟费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经营模式、经营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经营理念等经营资源的价值,而这一切一旦由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知晓后,无返还的可能性。同时加盟费也包含了特许人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商业条件调查、开业指导及开业前职前培训等成本支出。这些费用和成本在加盟店开业时都已实际支出,无法予以收回。

基于上述这些原因,目前特许行业的国际通行做法和行业惯例是把加盟费作为一种入门费,这种入门费是一次性收取的,不予返还的。因此,不管特许双方基于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都是难以退还的。当然,被特许人如果因为特许人的过错导致提前解除合同,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向特许人进行追偿。

而特许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由于特许人收取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的使用费,一旦合同解除特许人就应停止收取使用费。

所以在本案中,除非对方存在过错,否则孙某因其主动提出提前解决合同,已缴纳的加盟费是难以要回的,特许使用费则应按照实际使用的期限向对方支付。

解析之四

经营信息宜及早披露

[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被告授权原告投资被告品牌的服装专营店。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标准化管理的帮助、专营店装修方案、专营店运行手册等服务。原告向被告交纳品牌使用费、品牌保证金共计8万元。加盟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提供上述服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和品牌保证金8万元。

邵明艳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件。特许经营基本要素之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此外,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依约提供任何市场和产品信息,未提供标准化管理的帮助,未提供专营店装修方案,未提供专营店运行手册,显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邵明艳法官介绍,依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除此以外,加盟商还有权了解特许公司的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我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以及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更为关键的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张晓津法官建议,加盟商除了督促特许人尽早披露经营信息外,还应主动打听特许人发展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有注册商标、专利或其他经营资源;总部是否有2家以上自己的直营店,经营时间多长;该连锁体系的发展历史;该连锁体系的商品、服务系列的质量状况有无特色,近年来业绩如何;该连锁体系的商品、服务系列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前途如何;总部有无明确目标和战略;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员是否称职;现有多少加盟者,经营状况如何等。

特许企业可提供的信息支持是加盟商能否顺利经营的关键。加盟商只有在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加入该连锁体系的准确判断。

上图: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8年在以生活服务为主的洗衣店中,排名第一的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由当年的3家店发展到如今的663家店,销售规模达到3.5亿元。小和摄

下图:连锁加盟已成为中小企业品牌扩张最为流行的经营模式之一。一年一度的中国特许加盟大会吸引了很多中小投资人的目光。

杨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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