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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合同(品牌加盟协议法律风险分析)
2020-08-19 09:09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一、搭配销售惹争议

加盟过程中,虽然加盟合同中只约定特许专卖一种品牌货物,特许方又给加盟方配了其他品牌货物,算违约吗?加盟方一定要接受这搭售的货物吗?加盟方依据合同是可以不接受这撘售货物的。但是,在实务中,往往是加盟方心不甘情不愿地接受了货物搭售,后来因为销售不好或者与特许方产生矛盾,就闹到法院说特许方没有依照合同搭售货物给自己了。

一般情况下,特许方只能给加盟方配发合同约定的品牌货物,如果配发其他品牌货物,就超过了这个合同内容。但是,如果加盟方接受货物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日后产生问题则是不能以违反加盟协议为由要求退货。

二、经营期限约定要明确

很多时候,加盟方以为签了合同,就可以一直销售货物,即使合同到期或解除了,加盟方还是继续销售货物。因为,加盟方总认为人情在。可是,在法律上可不是这么说,因为如果合同到期或解除了,加盟方还在继续销售品牌货物的话,就已经造成商标侵权。除非特许方基于商业考虑容忍加盟方的侵权行为品牌加盟合同,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讲,特许方起诉加盟方侵权那是赢的。所以,请加盟方约定清楚加盟期限,如果,合同到期了,应当积极和特许方续约。

三、隐瞒信息或虚假信息,毁合同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依据法律,特许方要向加盟方提供的信息其实挺多的,那么,是不是说特许方少向加盟方提供一条信息,加盟方就可以解除加盟协议了呢?不是的。在实务中,我们发现,有些加盟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赢了,也有些加盟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输了。

根据司法判决检索发现,有一个案件中,彩虹桥学校以华矩公司和他签订加盟协议时,山姆大叔商标尚在申请过程中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这案件的法院认为:是否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尽管在签订合同时,华钜津桥公司山姆大叔商标尚在申请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华钜津桥公司对该事实向赵冬霞进行了披露,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钜津桥公司已经取得了山姆大叔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事项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故彩虹桥学校不能以此主张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

再说,法律没有规定未注册商标不能许可使用,而商标法也规定了对某些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及其法定权利,权利人对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能获得与注册商标一样的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当做特许经营资源许可使用。而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取得注册商标,更不会对合同造成影响。

四、保证金能否抵充货款

实务中,加盟方在加盟前都会向特许方支付保证金。这保证金能否冲抵货款?如果特许方违约,能否要求特许方双倍返还?在(2014)抚民三终字第54号一案中,特许方向加盟方主张返还拖欠的货款,加盟方以保证金已经抵充货款为由来抗辩,法院并不支持加盟方的抗辩理由。因为,合同中只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可以退还保证金,没有约定保证金可以抵充货款,故法院判决二者为不同的法律主张,不予支持,不能抵充。所以,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能否抵充其他款项可以在加盟同中要求特许方明确约定的。

五、超过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那么,超过经营范围订立的加盟协议有效吗?上述规定中所指的“特许经营”应系国家强制性特许经营的专卖活动,而非一般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超出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加盟合同,亦不当然无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特许人资质要求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特许人盲目从事特许经营,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属于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管理的规范,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条件的后果亦规定为处以行政处罚品牌加盟合同,而非相关合同无效。

六、付款条款约定清楚

究竟是货到付款还是款到发货?这涉及双方履行合同时的先诉抗辩权。而且,合同对逾期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对付款时间发生争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最后只能拿到货款,对利息的请求很难拿出证据,也无从主张。

七、损失赔偿可约定明确

若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有的加盟合同这样约定“在合同期内,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其实并没有多大用处,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根据对方适当履行所作准备和实际经营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来认定,相当于把自己的命运交到法院手上,就算有合同,还是未知数。所以损失赔偿要细致明确,面面俱到。

还有,有的加盟合同约定“按合同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额是根据货物提取多少来实际计算的,也就是说,合同总额并不能确定的,那么,也就无法计算合同总额的50%,这也是约定不明确。

八、约定加盟利润和特许经营费作用大

加盟会出现以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甚至是货物价款本身等形式的特许经营费,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明确约定的,法院都会支持。如果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法院是找不到依据去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而约定不明,就会处于被动状态了,法院是否认可特许经营费则要看双方各自的证据了,并且会酌情判定。例如,在黄亚君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指导费、商标使用费纠纷二审案中,双方协议书事实上是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和婚纱摄影技术(以及经营方法)指导两方面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加盟方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用,但法院认为加盟费应当视为包括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和婚纱摄影技术指导两方面的费用,应扣除特许方进行指导部分的费用,加盟方部分败诉。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比例,只能由法院酌情判定,对特许方也存在风险。

特许方通常会说,加盟品牌会有多少利润。但是,如果这利润承诺或者利润计算方式并没有约定在合同里面,法院是不能计算利润的。在一个肉类加盟案件中,加盟方因特许方过错解除合同,加盟方要求对预期可得利润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特许方没有承诺加盟后年利润,而肉类食品加盟店是否可以盈利,受市场环境、原告个人管理能力、选址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无承诺年利润,无法鉴定逾期利润,不予准许,不支持原告主张。

九、货物质量约定清楚

加盟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很多纠纷都会出现在特许方提供的货物货不对版。在(2008)成民终字第736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对货物质量作出约定,对特许方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发生争议。万幸的是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法院以此判决特许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败诉。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货物质量要约定清晰。

供参考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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