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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专卖店加盟(尼彩手机工厂店连锁专卖店加盟合同)
2020-07-30 13:13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尼彩手机工厂店连锁专卖店 同 甲 方:尼彩科技集团潍坊运营中心 (特许人) 地 址: 潍坊市金融街 B 座 3001 室 电话:0536-8508731 _______ 乙方:(受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尼彩手机工厂店”加盟连锁专卖店,并就相关事宜达 成一致: 第 1 条 宗旨 1.1 特许人依法拥有“尼彩”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尼 彩手机”的名称、商标、 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 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 第 4 条所规定的建 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尼彩手机工厂店”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 附件 1 所列产品、服务) 第 2 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 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 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 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 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 3 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尼彩手机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 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 手机工厂店”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 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尼彩 附件 1 )的权利; 第 4 条 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杏埠镇、昌邑石埠镇 作为“尼彩手机工厂店”专卖加盟连 锁店(以下称该店)。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 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岀书面申请, 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尼 彩手机工厂店”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 营运。

第 5 条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2012 年土月 20 日至 2014 年?月 19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经营及表现, 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3 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传递手段,以 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并由 双方确认收到。续约必须由双方当面签约,第三方签证。 第二部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 上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 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 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 1 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 附件 3 ),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 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手机专卖店加盟,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 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 200 元整。(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 . 2 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4 所列特许人所规 定的条件、 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 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 筑物装饰完毕手机专卖店加盟,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 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 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 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 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 销售柜台、 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 附件 2 )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 3 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电脑、网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 2_),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 见附件 2 )统一按特许人制定标准制作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 4 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 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 7 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 1 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 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 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尼彩手机工厂店”专卖店 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 其指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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