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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管理模式(五大加盟经营模式)
2020-07-22 17:18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五大加盟经营模式在台湾相关法规中, 明文规范加盟连锁体系的是公平交易法, 此与中国大陆尚在立法阶段的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大的不同, 是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旨在 「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 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公平法第一条」 ,亦即公平法规范的是所有事业, 而大陆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则是规范特许经营(加盟连锁体系)之专法。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加盟业主信息揭露之规范,对加盟总部与加盟者的定义如下: 一加盟业主franchisor:系指在加盟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加盟管理模式,协助 或指导加盟店经营之事业。 二加盟店franchisee:为加盟经营关系中,接受加盟业主协助或指导之他事业。 三加盟 经营关系:系指一事业透过契约之方式,将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等授权他事业使用, 并协助或指导他事业之经营, 而他事业对此支付一定对价之继续性关系。 本条文说明中更进 一步指出:我国实务上将加盟型态区分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及委托加盟三种类型。 另依国际加盟连锁协会( 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对加盟(Franchise)的定 义是: 「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 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 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

」 日本加盟连锁协会 (JFA) 对加盟连锁的定义是: 「总公司与加盟者缔结契约, 将自己的店号、 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物品和经营 Know-how 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 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相对地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 总公司的指导与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的关系。 」 综上所述,可用以区分所谓的「加盟连锁」与「连锁加盟」两个名词间的差异,连锁经营可 概分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图 1-2) ,而「连锁加盟」一词泛指经营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的 业者或体系;本研究所定义之「台湾加盟连锁体系」 ,系指透过加盟(特许)所组成之连锁 经营形态,且为台湾本土连锁品牌经营者。图 1-2 连锁经营型态 连锁加盟经营模式全介绍:一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RC 1.定义: 各连锁店经营权隶属连锁总部,且总部拥有绝对指挥控制权,简言之,即总公司直接经 营的连锁店。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为一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投资设立, 故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 2管理权集中:从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 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控制。

3营业性质相同: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 CIS 到外观内装均采一致之型 态。 二加盟连锁Franchise chain/FC 1.定义: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 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 (IFA)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连锁体系为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者合资设立, 再以授权方式 将经营权委托或授权予加盟者经营。 2管理权集中或分散: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 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 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 但因加盟连锁不同之而有 不同程度管理权的分散。 3营业性质相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 CIS 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一致 之型态。 4以契约存续期间为之。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的不同是单店经营权的归属,但依所有权集中程度,授权 内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概分为五种型态:委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协力加盟 与合作加盟。 (图 1-3) 而加盟连锁依授权范围大小之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单店加盟、复式加盟、区域加盟,另 若依授权对象可分个人加盟与法人加盟,兹分述如下:3.依所有权集中程度分: 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指加盟店之开立,由加盟总公司百分之百投资设立,再由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 盟公司与加盟者缔结授权契约,委托加盟者经营该加盟店。

而经营该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 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 管理经营该分店。 委托加盟店所有权归加盟总公司,经营权则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是指加盟店设立所需资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负责,且分店所需人员由加 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商标、 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特许加盟店所有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经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3 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分店设立, 资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 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 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招牌 与装潢及选择性使用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经营该分公司。 自愿加盟店之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加盟者,且自愿部份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4协力加盟: 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在分店设立与资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筹措加盟管理模式,且经营该分店所 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但两者间最大的不同是总部对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仅支持共 供货服务,故又称供货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与协力加盟和自愿加盟设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仅在外观形象上的联盟,内部管 理与采购各自运行,只在营销活动上做若干配合,为一种开店顾问式的服务。 4.依授权范围分: 1单店加盟: 单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地点,拥有一定之经营商圈区块,且只能开设一家加盟店。 2复式加盟: 基本上仍是单店合约, 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体系, 拥有两家以上的加盟店。 3区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 区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区域,且依授权的范围(或地区) ,可开设多家加盟连 锁店(通常设有开店上限) ,此项授权可在同一国境内,亦可跨国或跨地区授权。 区域加盟者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总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权的 区域,则又是加盟总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权开设加盟店。 5.依授权对象分: 1个人加盟: 个人加盟是指加盟者本身为个人,被授权开立加盟店后,才设立公司登记。 2法人加盟: 此为国外发展快速的一种加盟经营模式,加盟者本身是一家公司即法人,采取加盟方式连 锁经营,甚至加入数个加盟体系,在日本采此种模式经营的企业,亦有股票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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