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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收(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2020-07-12 14:10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剩余药品回收管理规定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 维护医院利益,医院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具体 规定如下:1、临床科室每月应固定时间对全科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有剩余 药品则应及时交回药房进行回收,以防范药品过期浪费或流失。2、为保障回收药品质量安全,药房对下列药品不予回收:近有效 期药品(少于 3 个月);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签不清药品;医院已 经停用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回收另行规定。3、回收工作在药房进行药品回收,护士长填写“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见 附表),由药房人员对药品验收合格后进行回收,再经药房负责人进行 确认。“剩余药品回收清单”一式三份,临床科室、药房、药库各保留 一份。药库凭“剩余药品回收清单”进行重新入库,打印“剩余药品 回收入库单”,即时对此项药品进行出库给相关药房。4,医院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给予适当的奖励,医院财务凭“剩余 药品回收入库单”,以药品入库金额的 30%和 5%(?)分别返给临床 科室和药剂科作为奖励金,划入各科室奖金基数。5、本规定中的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 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的、或因患者合理拼用所产生的剩余药品。 临床科室若存在下列情节故意截留患者药品的,一经查实,医院将视 情节严重对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①,多开少用,额外增加患者负担或医保负担的; ②,患者停用药物药品回收,需要办理退药故不办理退药的;③,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差错,一经查实的; ④,隐瞒患者用药情况,故意少用的。 ⑤,患者忘记取药,未尽通知或提醒责任的。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敬请院领导审核。XX 市人民医院 2013-9-2附表:临床科室 : 序号 药品名称验收人:剩余药品回收清单护士长:日期:规格单位数量第批号 备注 一联 : 临 床 科 室第 二 联 : 药 房第 三 联 : 药 库药房负责人: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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