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第4部分: 管理体系 前 言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生产;
— 第2部分:加工;
—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春敏、李显军、高秀文、时松凯、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
有机产品生产者 organic produce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种植、养殖以及野生产品采集有机产品标准,其生产单元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
3.2
有机产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产品加工,其加工单位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的单位或个人。
3.3
有机产品经营者 organic handler
按照本标准从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包装和贸易,其经营单位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获准使用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3.4
生产基地 production base
从事有机种植、养殖或野生产品采集的生产单元。
3.5
内部检查员 internal auditor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内部负责有机管理体系审核,并配合有机认证机构进行检查、认证的管理人员。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4.1.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4.2 文件要求
4.2.1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a)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
(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4.2.2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及时更新图件,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图件中应相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a 种植区域的地块分布,野生采集/水产捕捞区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经营区的分布,水产养殖场、蜂场分布,畜禽养殖场及其牧草场、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4)畜禽检疫隔离区域;
(5)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6)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特征的主要标示物。
4.2.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b)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c)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
(e)内部检查;
(f)跟踪审查;
(g)记录管理;
(h)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4.2.4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a 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b 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c 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d 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运输及储藏等管理规程; e 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f)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的控制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护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土地、作物种植和畜禽、蜜蜂、水产养殖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及使用量;
(b)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对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存栏登记表。其中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信息(品种、产地、数量、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f)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购入日期和供货商;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g)畜禽养殖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成分和其来源等;
(h)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藏、运输记录; (i)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
(j)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
(k)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
4.3 资源管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并进行培训和保持相关的记录。
4.3.1 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a)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b)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c)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备5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e) 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4.3.2 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a 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b)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
c 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 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e 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4.4 内部检查
4.4.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过程符合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4.4.2 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4.4.3 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a)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b)对照本部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c)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d)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4.5 追踪体系
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善的追踪系统有机产品标准,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4.6 持续改进
应利用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应:
(a)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b)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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