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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20-06-22 09:05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25号精神河北盐业,加快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河北盐业,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自2020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20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省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二)确保全省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三)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省供销社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市、县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积极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确保全省盐业秩序稳定有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盐业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加强食盐零售网点监管,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食盐市场,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二)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

(三)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严格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资质。省盐业主管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由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依照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新制定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质审核细则,重新审查核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质,依法颁发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按规定上报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省盐业主管机构网站公示。责任单位:省供销社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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