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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佳留学怎么样?
2020-06-20 18:01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对常青汇教育商业欺诈非法经营的投诉及控告对常青汇教育商业欺诈非法经营的举报及控告

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为李勉,对外以虚构的"常青汇教育"进行宣传,对外宣传徐烨为董事长,现在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3-1605室,电话:021-51160619,4000651893,

该公司不仅实施商业欺诈,耽误我小孩一年多最关键、最宝贵时间,给我们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该公司不具备出国留学咨询信息服务资质,虚构"常青汇教育"单位名称进行宣传等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等非法经营。

一、商业欺诈

我们于2020年1月17日、2月27日二次参加该公司举办的留学讲座,会上该公司多次宣传徐烨老师以前做过沃顿商学院(以下简称沃顿)的招生官实际没做过,完全是欺骗,对沃顿招生喜好比较了解,即使进不了沃顿,也可以先进宾夕法尼亚大学(以下简称宾大),再转入沃顿,徐烨老师有这方面的能力;要进入美国常青藤大学,应该提前一年甚至二年进行规划,多次宣传常青汇能给予完整全面的美国升学活动规划,专业科学的美国升学考试规划,徐烨老师是这方面的专家,现在学生及家长提的一些问题万佳留学,在徐烨老师看来都很幼稚,只有经过完整全面规划后发现的问题才有价值,只要签订合同付款,就可马上进行留学规划及辅导……非常热情热心,一步步引诱我们订立合同2020年2月签订,引诱我们花费高得令人堂目结舌的32万高价服务费这样高的费用全国没有第二家。但合同签订付款后,该公司立马变成漠不关心,一年多来总共只有7天次我们问了他才回的微信,其中有二次微信是我们问徐烨什么时候有时间见我们,一年多来该公司从未主动给我们辅导及过问,从未给我们打过电话,更没有半点所谓的规划,连我们多次在微信上咨询沃顿及宾大的问题,没有一次给予答复。对该公司格式合同中11小条的服务内容附后,没有一条真正执行。

2020年底,徐烨在百忙之中见了我们二十来分钟也是合同后唯一一次见面,其间我多次讲:我小孩的规划已经耽误快一年了,实在来不及了,恳请他无论如何抽出时间,赶快制订我小孩的留学规划,而徐烨不仅对我的恳求极不耐烦,态度口气极不尊重,甚至当着我小孩的面大发脾气,交谈很不愉快,虽然后来徐烨解释他要负责全公司的全面运营,还要全国各地到处巡回招生演讲,实在太忙,最后他对我们的恳求还是一一答应。但是,自从这天之后至我们提出赔偿的整整4个月里,该公司没有一次给过我们回音,更没有半点的规划及辅导。

2020年5月,我们发觉上当受骗后,多次上门交涉,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否则将对该公司商业欺诈提出控告,却反遭该公司法人代表李逸的电话威胁,威胁要我小孩美国留学付出代价,叫我还是好好考虑考虑你小孩的前途吧!非但不答应赔偿,还对退款设置种种条件,要我书面签字放弃对该公司的赔偿和补偿权力等等, 甚至还继续威胁,威胁我如果不放弃这些权利,非但不退款,还要继续追缴服务费用,要强硬继续为我小孩做美国大学的申请工作,真是无法无天!

该公司以徐烨曾做过沃顿招生官来欺骗;以徐烨了解沃顿招生喜好,能先进宾大后再转入沃顿来欺骗;以提前规划等等来欺骗,更对合同11条的服务内容附后没有一条真正执行,完全是欺诈,欺骗了我们不可思议的几十万中介服务费万佳留学,而徐烨现在还在全国各地到处巡回招生宣传演讲及忽悠,很多己辅导过的学生愤怒而不敢言,真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欺诈,而且已成常态,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非法经营:

该公司公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虚构"常青汇教育"单位名称进行宣传,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鉴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该公司实际注册名称为"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却虚构"常青汇教育"单位名称进行美国留学宣传,利用美国常青藤名校教育来欺骗,该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只有"旅游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根本没有出国咨询及教育咨询,完全是超范围经营,该公司所批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三路77号7幢3层343室,而该公司现在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3-1605室,属异地经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五):该公司不仅以欺诈的手段,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国留学服务资质,并知自己不得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却为我们提供出国留学服务事宜,而且用多种欺诈的手段,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留学规划及申请具有极强的时间性,由于该公司的隐瞒、欺诈和不诚信行为,导致我们至今没有留学规划及准备,不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还给我小孩后续学业及人生方向造成了难以磨灭的损害和不利影响。基于以上事实,特向贵局请求如下:

1、请求阻止常青汇教育对我小孩的威胁及可能实施的干扰和破坏。

2、顿促常青汇教育无条件退还我们已付费用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顿促常青汇教育赔偿我们相应旳损失。

4,请求对常青汇教育的欺诈及非法经营秉公处理

此致:上海市

控告及举报人电话:1590661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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