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孔子学院是中外合作建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为了保障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深入实施学校的国际化战略,规范学校孔子学院管理,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 学校孔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孔子学院理事会设中外理事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我方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分管外事的副校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审议孔子学院的发展规划;
2. 审议孔子学院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3. 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
4. 审议孔子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5. 审议重大活动及重大建设项目;
6. 审议孔子学院的机构设置;
7. 审议院长、副院长的任命,批准孔子学院重要部门的人事任命;
8. 理事会认为应该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1. 理事会实行年会制,召开理事会的时间地点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协商确定;
2. 理事长、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
3. 召开理事会时,全体理事会成员均需出席,理事会决议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须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行权利,视为出席理事会;
4. 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章 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经费管理
第五条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拨付的年度建设管理费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调配,用于派员参加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指定的国内外会议等活动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第六条 涉及学校孔子学院活动相关的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报销票据经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处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孔子学院费用报销标准
项目类型
报销限额(人民币)
备注
礼品与接待费用
20000
一个自然年度内
国外交通费用
10000
一个自然年度内
国内交通与其他费用
10000
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七条 学校孔子学院筹办重大活动或项目,需要专项资金支持,应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进行专项支持。
第四章 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公派人员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孔子学院公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孔子学院章程》,热爱孔子学院工作和汉语国际教育事业,服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西南财经大学的管理。与外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等相待,友好合作,尊重所在地风俗习惯,不强加于人,自觉抵制和反对任何损害中外友好合作的言行。
第九条 西南财经大学中方院长选拔机制
1. 多方物色中方院长候选人人选;
2. 由学校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方院长的推荐人员;
3. 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任命。
第十条 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岗位职责
1. 掌握学校孔子学院的资金管理规定和熟悉《孔子学院总部资金管理办法》;
2. 拟订学校孔子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决算等;
3. 拟订学校孔子学院人事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孔子学院人员和财务管理;
4.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有关协议、理事会议纪要、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信函等;学生、教师等人员档案;固定资产登记和票据;宣传材料、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并定期向学校汇报相关材料;
5. 设计各类课程方案,制定招生简章,组织教学考核、评估及师资培训;
6. 制订市场开发方案;
7. 开展中国语言文化推介活动;
8. 负责向孔子学院总部/国际汉办以及学校汇报工作,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简报,并及时报告重大活动情况和总结;
9. 开展当地语言政策和汉语需求情况调研;
10. 与当地政府、学校、企业、社团、媒体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11. 参加孔子学院大会并按要求提供交流材料;
12. 参加所在孔子学院理事会,并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13. 了解孔子学院总部所属各处室业务与职能,熟悉总部资源及申请程序,包括图书教材、教师和志愿者、汉语考试考点、国际汉语教师能力认证考点、孔子学院奖学金、夏冬令营、专家巡讲团和展演团等。
第十一条 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职责
1. 遵守孔子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孔子学院,服从学校孔子学院院长的领导;
2.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承担孔子学院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按照学院要求,积极参与孔子学院开展的汉语文化推广活动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任期4年,2年为一个聘期。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学校将对其进行考核孔子学院,并将根据考核情况和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的意见决定是否留任。任职2年后实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十三条 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离任前6个月,须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及学校提交离任报告,与继任院长在孔子学院当面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时间为3周。同时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西南财经大学、外方院长和继任院长提交移交工作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经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及外方合作院校商议,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终止聘任合同,被终止合同的中方院长须在3周内做好离岗和交接手续。
第五章 西南财经大学孔子学院公派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待遇规定》)(财教〔2011〕194号),公派人员任职期间待遇按照《待遇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请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本校孔子学院公派人员,将同时享受下列待遇:1、保留校内原有岗位级别及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2、学校孔子学院公派人员在派出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减免部分视为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除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规定的报销情况外,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额外为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报销一次国内与任教国之间的国际往返旅费。中方院长自行决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或者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报销票据须经学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支持孔子学院工作,鼓励学校教职工到艰苦地区工作任教,按照《待遇规定》中对艰苦地区的划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艰苦地区的公派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组织人事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制订《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该《规定》2011年6月24日由由教育部、财政部以财教〔2011〕19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工资及津贴补贴、国外开支与收入、经费的管理与结算、其他、附则6章45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以及出国教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教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外任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任教期限以教师派遣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到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贴的5%。
第三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属。若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赔偿费的,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归其家属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应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财〔2005〕16号同时废止。
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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