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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连锁店(连锁经营如何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连锁店)
2020-05-24 17:05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如何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连锁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 C 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 申请加盟,C 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C 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 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 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 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 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C 公司 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 C 公司连锁的加盟店, 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 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 C 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 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 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 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 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 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 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全国连锁店,另外,还可 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 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 公司”徽记 及商标; 2、有关“C 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

其使用方法,要按 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全国连锁店,事先必须 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 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 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 完 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 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 C 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 1 款的营业日 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 C 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 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 15000 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 1000 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 20000 元, 结算处理费每件为 30000 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 20000 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 40000 元。 第七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 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 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2000 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内部分交 1.00%;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内部分交 0.75%;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内部分交 0.50%; 5000 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 0.2%。 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 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 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 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 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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