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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连锁(公司品牌加盟连锁店管理办法)
2020-05-16 17:00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公司品牌加盟连锁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容: 加盟连锁店须以本办法确立各类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组织: 1 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推动业务的发展。 2 本部决定 xxxx 商号、商标的使用,主持制订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 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 加盟店商业机构所有者的加盟店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诚实经营 的义务。 4 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可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 从加盟者中选择数名担任委员,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 第四条 加盟资格: 1 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具体竞争原则由本部认定。 2 要具备一定限度的经营规模。 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必须符合公 司最低标准。 3 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入。 4 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适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 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6 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 动。 7 必须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 且要主动、 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 加盟条件: 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其加盟店的条件为: 1 使用公司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2 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 xx 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 要接受本部所规定各种教育培训。 4 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 特殊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 1 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2 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3 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 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5 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 6 接受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手册。 7 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 接受有关连锁店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 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 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 11 接受必要的商业情报。 第七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品牌加盟连锁,由本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为确保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 指导实施: 1 商品构成计划。 2 商品陈列计划。

3 毛利计划。 4 销售促进计划。 5 广告宣传计划。 6 进货补给计划。 7 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 第九条 商品供给: 1 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 -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实现进 货集中化。 2 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十条 有关商品构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 研究。 1 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 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第十一条 支付货款: 每月 xx 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 于下月 xx 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 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条 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以下情况可予以调 换: 1 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 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 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 能售出时品牌加盟连锁,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 3 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 第十三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 会费每月 xx 元。 2 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xx% 。

第十四条 特定费用的负担: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 锁事项而开支的费用。 1 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 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 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 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 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 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第十五条 机密的保守: 1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 他人,特别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 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3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 绩的具体内容。 4 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 3 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 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第十七条 纠正劝告: 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 本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

第十八条 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 1 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2 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 年以上,经“营业委员会”判断无 法改善经营状态。 3 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 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 或拒绝往来处分。 4 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 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5 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第十九条 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 1 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 2 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 3 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 第二十条 退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 xx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 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 2 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 文件送还。 3 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 4 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 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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