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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健身俱乐部停业变关店 店方:法院判多少给多少)
2020-05-12 20:06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中体倍力俱乐部沈阳地王店已经停业近4个月时间。期待着健身房恢复营业,会员们却等来另一个消息 “地王店不经营了。”

该店停业不能再向会员提供服务,只能转去另一家店,并补偿6个月的健身时间,然而对这个方案会员们并不满意,会员们要求退费却遭店方拒绝。

健身卡刚续费9000元

健身俱乐部停业了

“我算是老会员了,现在这种情况太难接受。”沈阳的张女士从2017年开始在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沈阳地王店健身,当年办理了3年9000元的健身卡。

至今这张卡还没有用完。2019年8月7日,因为店里有优惠续费活动,虽然第一张卡还没有用完,又续费了一张9000元的健身卡,“想等第一张卡用完,所以第二张卡没开。”

此外,在2019年12月,张女士又在该健身俱乐部花1000元续租了柜子。

另一位会员孙阿姨已经78岁高龄,是该健身俱乐部十几年的老会员,全家办理了4张健身卡,经常带小孙女一起来锻炼身体。

像张女士和孙阿姨一样的会员还有几百人。“中体倍力”地王店的停业,给会员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暂时停业”变关店

老会员“被转籍”

“中体倍力沈阳店”微信公众号1月26日发布消息显示,决定旗下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地王旗舰店、世茂精英运动馆)紧急暂停运营服务,恢复运营时间另行通知。该健身俱乐部世茂精英运动馆已经恢复营业,地王店却因“店内水管主管道爆裂”没有恢复营业。

4月26日,会员们见到一份该俱乐部带有法人签字、按手印的答复函,称该俱乐部将转去世茂店营业,明确“地王店关店……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下一步发展”,“地王店会员(包括未开卡会员)全部转入世茂店。”并且给转籍会员增加6个月的服务时间。

会员要求退费遭拒

店方:法院判多少给多少

“中体倍力”地王店会员中,大多数人就住在附近,楼下就健身非常方便。但是现在要转去世茂店,无疑增加了不少路程。不少会员不愿转籍要求店方退费,尤其是还没“开卡”的会员。

但是退费的要求被店方拒绝。一位会员向记者出示一段当时的视频。视频中一位代表店方的男子证实了关店的说法,并强调如果不愿意转去世茂店,就“没办法了,法院判多少,我们就给(赔)多少。”

“中体倍力”地王店

已无人办公

5月8日,记者来到中体倍力沈阳地王店位于一座写字楼大厦的营业地点。大厦保安称,该店很久没开了,“现在里面一个人也没有。”三部直达该店的电梯也已关闭,且没有步行梯到该店所在的2楼,“就是说现在上不去了。”

记者联系中体倍力沈阳店世茂精英健身馆,前台工作人员称,并没有收到地王店关店的通知,“目前我们是可以让地王的会员到这来运动,其他的不清楚。”

要求退费的会员提供了一个张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记者与该负责人联系,对方称自己确实姓张,但不是法人代表,只是负责人之一。对于该店是否不再经营,会员的退费要求如何处理,该负责人表示自己无法回答。

律师: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请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在答复函中,店方提到按照“会员合同”约定,“如果您加入的中体倍力俱乐部永久关闭,且在距离您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30公里的范围内有可供会员选择使用的中体倍力俱乐部,我们可协助您办理会员身份转移手续。”

要求退费的会员们并不认可,“谁会选择去30公里外的地方去健身?不能继续提供服务,还不给退钱,凭什么呢?”

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姜万鹏律师表示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该健身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会员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即使合同有效,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同时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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