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内部食堂(灶)]。
三、备案条件
1.《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清真食品,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②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③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④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⑤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⑥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⑦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清真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2.《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
3.《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清真标志牌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四、备案材料
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的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提供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等须提供企业领导层中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负责人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职工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5.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仓储、容器、加工出售场地等方面确保清真专用的证明;
6.原料、辅料、配料或食品添加剂中含有动物成分及其衍生物的,须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和《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证》,外地供货企业须提供其所在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认可的清真资质证明;
7.《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责任承诺书》和清真食品外包装留样; 8.确保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措施和制度。
五、备案决定
1.受理。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整改和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核。备案申请受理后,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合格的,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在“天津市清真食品监管服务网络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未有异议的,核发《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证》及清真标志牌。
3.整改。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有异议,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向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整改后重新向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受理时限重新计算。 4.时限。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清真食品,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备案有效期
清真食品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以《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登记证》上的时间为准。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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