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湾知名歌手迪克牛仔()打赢“代言门”官司的消息一经媒体向社会公布,立即迅速升级,众多加盟商纷纷向侵权厂商海比特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比特公司”)讨说法。
5月30日,迪克牛仔收到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海比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海比特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类商品吊牌、外包装袋、宣传画、营销活动展板、公司网站、电视台等媒介上全方位、长时间侵权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招商加盟的事实,并判令海比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迪克牛仔肖像的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和《中国服饰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同时迪克牛仔加盟,海比特公司授权的沈阳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的店主苏某某也被法院判处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该消息一经媒体向社会公布,立即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众多加盟商纷纷向海比特公司讨说法,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加盟费和货款并其赔偿损失。记者联系了几个海比特公司的加盟商。河北某地的加盟商王先生反映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通知他不能再继续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了,否则将会遭到行政处罚,他已要求海比特公司退款并其赔偿损失,海比特公司答复须经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江苏某地的加盟商刘小姐反映她就是因为看中了迪克牛仔的代言才加盟海比特公司的,没想到海比特公司授权使用迪克牛仔肖像的行为是欺骗行为,经沟通,海比特公司答复他们会想办法聘请迪克牛仔或其他明星代言。但经记者与迪克牛仔的经纪公司联系,该公司明确表示迪克牛仔未来肯定不会为海比特公司的产品代言,而且迪克牛仔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近日来已陆续接到数十个海比特公司的加盟商打来的法律咨询电话,其内容均是要聘请律师向海比特公司追偿损失。
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业法律人士,该人士表示如果海比特公司侵权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的情节属实,那么这一行为对加盟商而言构成了民事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海比特公司有可能面临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记者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迪克牛仔加盟,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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