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贷款必须有明确的用途,用于借款人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资 金需要。 二、 对于全部由自然人出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制企 业的主要 (控股) 个人股东及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贷款贷贷款, 其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且同一企业只能有一个借款人, 严格禁止通过多个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同一企业, 严格禁止通 过化整为零拆分贷款的方式规避审批权限。 三、鼓励对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业、零售业、食 品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粮油业、旅游餐饮业、酒店住宿业以及其他国家优 先发展、重点扶持及关注民生的行业发放本贷款。 四、 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如股 票、证券投资等) 。 五、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借款申请人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六、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业务。 七、贷款用途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发放用 于企业经营的本贷款; 禁止通过本贷款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 流动资金贷 款、土地储备贷款。 八、 严格限制向高耗能或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资金量要求大、 技术含量 低、竞争激烈易受政策限制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和领域授信。 九、贷款可用于其他总行认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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