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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团(艺术团_大众文化 经典艺术 高雅艺术_为艺术而艺术)
2020-04-27 18:05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团是开展艺术教育、弘扬优秀文化、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载体,是展示艺术教育成果、体现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的主要力量。建设并管理好学生艺术团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我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打造高水平的学生表演团队,提升我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团成员由在校学生文艺爱好者(含艺术特长生)经过选拔组成。艺术团下设合唱团、舞蹈队、礼仪队、主持表演队。

第二条 学生艺术团的任务

(一) 积极参与策划学校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 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

(三)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四) 协助做好学生的艺术教育普及工作;

(五) 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艺术团由校团委负责管理,设团长1名、执行团长1名、各队队长1名。

第四条团长由校团委分管艺术教育工作的老师担任。执行团长、各队队长由在校学生担任,任期一年,原则上可连任,任职期满,经校团委组织的队内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执行团长比照校学生会主席、各队队长比照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各队队员比照各团支部、班级委员,按《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给予综合测评加分。

第五条执行团长、各队队长需从艺术团成员中竞聘选拔产生。

第六条 团长、执行团长、队长职责。

(一)团长职责

第一 配合学校工作重点艺术团,立足团委人才培养平台,根据艺术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艺术团学期及中长期发展归划。

第二 协调安排各艺术团队指导老师到校指导艺术团队的排练工作,组织指导各业务团队训练、演出、比赛等对内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 及时向团委反馈各队发展状况,做好队员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 督促提高艺术团排练质量。

第五 组织领导艺术团学期考核、评优、及换届工作。

(二)执行团长职责

第一 根据校艺术团学发展规划,制定全团学期及学年度排演计划和目标。

第二 帮助团长做好排练、演出、比赛等对内对外交流活动的后勤工作。

第三 做好跟队训练工作,与指导老师、队员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第四 与团长及各队队长协调制定具体办法提高艺术团排练质量。

第五 具体组织实施艺术团学期考核、优秀和换届工作。

第六 完成团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队长职责

第一 参与并督促本队日常训练,做好训练考勤。

第二 协助做好本队演出比赛的后勤工作。

第三 做好本队队员档案信息收集工作。

第四 协助做好本队队员思想工作。

第五 参与实施本队队员考核、评优及艺术团换届工作。

第六 做好校团委与本队之间的上传下达工作。

第七 定期组织队内团组织生活。

第八 完成艺术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员

第七条 学生艺术团团员分为艺术特长生团员和普通团员。

第八条 团员条件

(一) 普通团员

第一 思想品质优良,遵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校规校纪及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 艺术上有专长或爱好,具有进取心和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第三艺术团队业务训练认真努力,能为艺术团队建设贡献力量。

(二) 艺术特长生

第一 一经学校单招录取自动成为校艺术团相关团队成员。

第二 保持自身业务水平并有所提高。

第三 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学校安排,参加学校派出的演出、比赛及日常训练。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团内排演,待特殊情况恢复正常后,须回团报到。

第九条 团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艺术团直属团支部推优、入党校的权利;

(二) 享有参加艺术团内各类评优、评奖的权利;

(三) 享有学校优团、优干、优毕评选的权利

(四) 享有代表学校参加艺术类赛事和演出的权利;

(五) 经考核合格者享有资格认证的权利;

(六)团内赋予团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管理并爱护艺术团财物;

(三) 按时按质参加日常训练;

(四) 代表学校参加文艺类比赛及演出;

(五)自觉维护艺术团声誉。

第四章 训练与演出

第十一条 学生艺术团各团训练由校团委统一安排,根据各团的训练任务每周训练1~3次不等,每次训练不少于1.5小时(计为2学时),如有重大演出任务,指导老师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自进校后应在艺术团服役满2年,普通团员在团时间至少一年方可参加考核获团员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各艺术团体训练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在开学前四周内确定并告知团员,团员在选课时自行协调训练与上课时间,以保证训练进行。

第五章 团员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团员自觉遵守本办法,完成艺术团日常训练、演出及比赛,所有团员每学期出勤率应达到90%以上艺术团,方可参与团内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团员参加各级艺术类比赛获奖者,按《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综合测评加分。

第十六条 团员应严格遵守训练和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团员不能按时参加训练、排练、演出或比赛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者不得算出勤。

(一)团员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因病请长假者,需提供经学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认定的病情证明和医嘱;请公假者,必须提供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的假条。

(二)团员出勤率达90%以上者,符合推优条件的均应推优。

(三)入党校人选按当年党校名额,考核成绩优先者优先入党校学习。

第十七条 对学生艺术团团员实行学年考核制,考核成绩记入团员档案。

校团委于每年11月组织各队指导老师与分管老师对该年出勤率达到合格的团员进行业务考核。总分100分,考试成绩与出勤率各占50%,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良,60—80分为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获“校园艺术之星”奖学金1000元。

第十八条艺术团为团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我校在校生一经校艺术团录用即建立团员档案。团员档案包括《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艺术团团员管理表》,对团员基本信息、训练、排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进行记载,毕业时转入该生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 艺术团的专业教学通过在校内外聘请专业教师的方式进行,每个艺术团体聘请1名专业教师。

第二十条 艺术团的指导教师由团委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并报校领导批准,聘期为一学期,可视情况在聘期结束后续聘或解聘。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如有特殊的专项活动,聘期可视活动周期而定。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的指导教师承担艺术团体的基础训练和演出节目的编排训练,并自觉维护艺术团名誉,如不能按时、按质的完成训练任务,或未经许可私自带领团体外出演出,可随时解聘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教练的训练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设备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艺术团训练场所及相关训练器材、用具均属公有财产,艺术团团员优先使用,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有非法损坏及偷盗行为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公有训练场所及各种训练器材、用具,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情况,视情况照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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