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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遇难乘客所得到的赔偿金大致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航空公司给予的赔偿,另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但对于没有购买相应保险的乘客,就只能获得航空公司所负责的那部分赔偿。
据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相关法律条例,航空事故遇难者获取到的最高赔付金额为40万元人民币。但事实上,国内航空遇难的旅客所领取到的实际赔偿数额会多余四十万最高法定赔偿金的。
比如,在2000年发生的武汉空难中,当时的法定赔偿限额为七万元,但遭遇空难的旅客每人都得到了12.5万元人民币。而在2010年发生的伊春飞机事故中,当时的法定赔偿限额是40万元,但是遇难者每人分别得到了96万赔偿金,创下了我国民航史遭遇航空事故赔偿的最高额。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伤亡赔偿金外,承运人(航空公司)还要赔偿乘客所托运行李的赔款最高限额两千元,随身携带物品的赔款最高限额3000元。
对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那部分赔偿款,取决于旅客在上飞机前投保了哪些保险(如航意险、人寿险等)以及其保险的赔偿标准。若是旅客没有额外购买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有赔偿的,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承担。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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