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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法的工资计算方法
总结如下: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四倍,因为在应发工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加上额外的三倍,总数是四倍。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计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无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项:
1、如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标准的约定工资(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如2月份应出勤20天,节假日2天,缺勤5天,应发工资=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工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4、满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计发加班工资。
20楼的网友提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方法:
月工资=月标准工资-缺勤工资扣薪(缺勤工资扣薪=月标准工资/21.75*缺勤天数)
这个算法从全年来看是完全合理的,其结果与笔者提出的算法完全一致。
但是,对于具体月份并不准确。如:某月某员工应出勤23天,缺勤22天,那该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当月应出勤20天,则全月缺勤还要给工资。显然不合理。
疑问:我们以前算工资是按照当月的实际天数来计算的,现在要进行改革,按照法定的算法,做表,但是实际发到员工手中的工资不变。而且我们是六天制,星期六算是加班工资。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做工资呢??
上面说的情况我正好也解决过。以前我们也实行6天工作制,为了规避加班工资的风险,我们对工资体系进行了整体改革。原来搞的是单一的定级工资,上六天班就那么多钱,工资单里也没有算加班工资,这样的风险很大。改革后,实行薪点工资制,每个人有对应的薪资级别,加上加班工资后,总数基本上与原来持平,但具体到每个人不可能完全一样,总的来说是比原来略有增长,没有减少的。
改革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我不建议将工资总额作为加班计算基数,有两种办法,1是按工资总额的70%作为基数,这个要参照各地方法规的规定;2是按基本工资作为基数,但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二个是要防止取消六天工作制而实行5天工作制后的工资大幅度下降,我们现在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付4倍2009年1月3日
昨日,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4倍工资。其中,一份为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另外三份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即按照“3+1”计算发放。
此前劳动部门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该获得三倍的工资,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休息日加班,员工则应该获得双薪,即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节前有媒体称,我国有地区法定节假日300%加班工资,是按包含员工当日正常应得工资来计算发放的。
元旦加班工资怎么算?
1月1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1月2日、3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约定的月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月实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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