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
2、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3、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
4、委托人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等;2、委托方授权委托的事项以及委托的范围,如果是特别授权的则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如果有法律特殊规定则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3、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名盖章,并写明授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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