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领取地的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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