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被砍樟树的价值,事关砍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并综合全案证据,对钱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2017年11月16日凌晨3点,城市正在沉睡,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钱某却提着一把锋利的金属锯子鬼鬼祟祟出了家门。他走到马路边的一棵樟树边,趁夜深无人便开始拦腰锯树。“吱吱吱……”钢锯尖厉的作业声在寂静的冬夜里格外刺耳,几分钟后,园林部门辛苦维护十余年、高约5米的大树应声而倒,钱某扬长而去。
天亮之后,有热心市民发现樟树倒在路中央,该市江汉区园林局绿化队清理现场时证实,树毁属于人为,考虑到该片区一年内已发生三起类似毁树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遂报警。5天后,民警在钱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汽车后备厢内查获作案钢锯。
11月28日,钱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批捕,侦查监督部检察官林晓红、戴烨东承办该案。提审时,钱某对自己因厌烦樟树阻挡自家房屋采光且滋生蚊虫而将其毁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却对物价部门“樟树价值6200元”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怎么这么贵?这个疑问也是检察官受理案件时的心中所惑。证据显示,物价局鉴定意见主要依据《2016年第四季度武汉市苗木市场参考价格表》,表中明确载明,“移栽3年、干径为22厘米至25厘米樟树的单价为6200元”。本案中,被砍樟树是园林局于2002年3月在该街道统一栽种的,从苗圃移栽定植至此已15年,符合“移栽3年”要求(出育苗地移栽3年以上并成活的苗木再次移植成活率更高,价值随之增高);而根据现场测量拍照,被毁樟树周长为79cm,计算直径25cm,适用“22厘米至25厘米”标准。如此看来,樟树价高倒也有理有据。
但价格认定真的没有问题吗?对于物价鉴定意见,林晓红的疑虑有二:一是《2016年第四季度武汉市苗木市场参考价格表》是由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联合编纂的杂志,其能否作为物价鉴定的合法依据?二是钱某作案时间为2017年底,但鉴定依据则为2016年第四季度,有无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为了寻找答案,林晓红她们来到区物价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提供内部规章证实,“权威部门编纂的杂志可以作为价格鉴定依据”,由于开展鉴定时,该杂志2017年四季度刊尚在制作中,只能引最近时间点樟树价格为参考。
“测量工具、方式符合树木直径测量规范吗?”对案卷材料进行分析后,林晓红如炬的目光锁定在“干径周长测量”证据照片上。图中,测量尺具绕树干一周,数字显示为79厘米。但细看之下她发现,测量所用工具形态特征疑似钢卷尺。钢卷尺质地较硬,而树干表面凹凸不平,不能很好贴合,测量结果必然导致误差;同时,据图所示,测量人员食指位于卷尺起点之下紧靠树干,一圈重合处存在较大缝隙,亦可能致测量结果偏大。
为弄清此事,林晓红向园林绿化部门征询专业意见。在对方提供的系列资料中,她又发现了一处新的疑点。原来,我国林业、园林等部门一般以植株干径衡量苗木规格,干径一般取“胸径”数值,即苗木离地面1.3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2016年第四季度武汉市苗木市场参考价格表》中干径“22厘米至25厘米”,也是指胸径。但该案中,被害单位区园林绿化队工作人员自称,樟树被砍部位离地面大约1.2米;被毁樟树局部照片则显示,樟树主干并非完全锯断,而是被锯到四分之三处时倒伏,连树皮带干被撕扯下约10厘米长,横切面已无法测量周长;结合另一幅干径周长测量照片所见,卷尺所围树干局部表皮完整无损,可推断出测量位置并非被锯断处,而可能至少是1.2米以下10厘米,即1.1米处。
“案件移送过来时,被锯樟树处已经补栽,原树早已销毁。依据现有证据,测量的樟树干径是不是1.3米处的干径,不清楚;未在离地1.3米处测量的樟树干径与1.3米处结果是否一致,也不清楚”,林晓红进一步解释,“这个数值对本案至关重要,直接影响苗木价值认定。如果本案被毁樟树1.3米处干径小于22厘米,则按照鉴定依据,价值为4200元,就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几厘米之差,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
综合全案证据,2017年12月5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钱某不批准逮捕。目前,钱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补充侦查中。(检察日报 周晶晶 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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