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就业创业证》(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
处理依据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无本创业,2014年12月23日修订);
《关于印发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关于本市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局[2011]6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聚发[2021]39号);
《关于上海市五类“医院护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
《关于将“涉外保险销售员”纳入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
投标条件
本市户籍:
1、 新生劳动力,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申请人、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等;
2、 需要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3、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到非农业户口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者;
4、 《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要重新申请的劳动者;
5、其他符合市人社局规定的劳动者。
非本地户籍:
1、由护理管理机构管理,在全市医疗机构,患者由患者聘请,为来沪工作的患者提供日常护理;
2、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
3、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上海从业人员;
4、 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没有就业;
5、在上海当地社区老年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
6、 与本市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销售保险产品无本创业,提供部分保险客户服务的境外保险销售人员。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
1、 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
3、《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原件;
4、 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此材料由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提供);
5、最高学历研究生(毕业)证明(此材料需往届毕业生(毕业生)提供);
6、学生证原件(此材料由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提供);
7、两张原始的两英寸个人身份证照片。
非本地户籍: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原件;
3、本人近期未戴帽子的证书原图;
4、 原始灵活就业证明。
过程
这件事可以“全城办”
本市户籍:
职工向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本创业,审核通过的,制作并颁发《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遗失的,由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受理,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经批准的劳动者信息将记录在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非本地户籍:
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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