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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加盟费(南京律师钟延成:遇到教育培训机构加盟的“骗局”,该怎么办?)
2020-04-05 09:00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南京律师钟延成:遇到教育培训机构加盟的“骗局”,该怎么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

老话都说“背靠大树好乘凉”,众多连锁知名品牌企业的成功,也让特许经营加盟给人们留下了“美好的想象”,再加上如今父母都不惜“倾家荡产”的培养孩子,这就使得教育培训机构加盟行业迅速发展,也吸引了更多的创业者选择加盟知名机构创办公司,以谋得更好、更快的发展。但投资总有风险,今天笔者将结合一个代理过的真实案例来分析,当加盟出现问题,该如何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培训机构加盟费,原告李某某作为乙方与被告某人教育北京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期长达4年,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甲方的商业标识“某某教育”作为业务标识,双方合作方式为品牌加盟,运营及合作费用为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北京某人公司支付了此笔合作费用。后因开票问题,被告某人教育的老师说因为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开南京公司的票,所以,原告李某某以加盟的教育机构A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人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之后原告为此租赁了房屋、并进行了施工,后又招聘并培训了一批员工用于日后开展工作。

然而2018年末,原告A公司收到南京市某区城市管理新政执法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其未取得合法的许可证要求其停止培训。但在某人教育加盟网官方宣传内容和原告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交流中,都可以得出某人教育公司承诺了加盟合作内容包括了房屋租赁与办学许可证件的办理。原告无奈,委托至我所,起诉至法院,想要挽回一部分损失。

争议焦点

一、两份《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二、是否可以向某人教育公司索要回之前支出的加盟费、房屋租赁费等损失?

法院观点

一、第一份《加盟合同》因第二份加盟合同的签订而自然解除,第一份合同已履行的加盟费产生的权力于双方重新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承接。

二、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并产生了经济损失,判令被告南京某人公司返还加盟费并承担原告公司的相关损失。

律师观点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2018年8月发布)中都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或向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培训机构加盟费,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当中原告就是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许可证而被勒令整改,但本案的特殊之处是被告某人公司在对外宣传和签订合同中都明确表明了帮助加盟方选址和办理相关许可证但未办理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加盟方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请求退还加盟费用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

一、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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