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个开庭!老板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又被告了
侦探案|诉讼判决书只不过是加盟商业防御中心的指南。
“您知道现在有70或80人起诉宜芳吗?据我所知,这是被起诉最多的奶茶品牌。尽管并非每项起诉都能成功,但加盟尚实际上是应该团结一致,找到律师来大胆起诉这些作弊公司!”当他这么说时,赵明变得很兴奋,就好像在法庭上一样。
赵明告诉侦探商业街:他在2020年使用了台湾的奶茶品牌宜芳果茶加盟,但他的商店在一年内关门,与此同时,他听说老板又跑回台湾了。该品牌现在正在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尚无明确的事实支持赵明的说法,即“老板跑路”,该公司调查中所谓的“ 80人被起诉”显示,法院已将62项公告更改为64项。 (截至发稿时),其中一部分属于“特许合同纠纷”类别。 2020年8月,宜芳果茶在香港的一家商店也开业了,以支持香港极端分子。
遭受巨大损失的赵明故意自学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曾经点燃了希望通过起诉索回加盟费用的希望,但是在研究了加盟个商人对宜芳果茶的判决后,他发现自己具有一些法律“技能”,并坚持要求起诉。结果很可能是自欺欺人。
他认为台湾著名的奶茶可以使他致富,但他几乎破产了
赵明的想法是在2020年开设一家商店。当时,他在南部城市的一家学校食堂里有一个摊位。他的收入不高且相对稳定,但他缺乏增长空间。学生在7月底休假后,赵明开始积极寻找自己可以做的项目。
在微博上,在明星王东成的帮助下,伊芳果茶(以下简称伊芳)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赵明回忆说:当时,名人的饮食很少,他对90年代后的王东成非常喜欢。后者主演的“终极”系列在他的青年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用他的名字开一家商店,一定会有很多人来喝奶茶。”赵明想。
赵明因此对微博发表了评论。之后,易方的招商经理与他联系,经过简单的交流,他邀请赵明去上海考察。 8月,赵明去了上海摩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五宝路的一家台湾创业园遇到了与他联系的投资经理。
由于时间太长,赵明不记得很多细节一方水果茶加盟,但他仍然记得原来的推销员在得知赵明对公司的足够了解后,曾一再告诉赵明他的品牌多少。好的,已经邀请了什么样的名人参加,并告诉赵明他所在的地区目前正在谈判多少人,而且没有机会迟到。
赵明当场支付了约10万元的加盟费用。 “但是现在考虑一下,可能不存在与我所在地区许多人进行的所谓协商。”赵明说。
开店后,他的宜芳水果茶店也持续了8个月,然后完全关闭。在此期间,赵明在加盟支出中投入了100,000元人民币,在材料成本中支出了30,000元人民币,在设备成本中投入了80,000元人民币,装修和购置等杂项支出约为15万元人民币,每年的租金也约为15万元人民币。 。企业积累的基础几乎消失了。
“我不认为这是因为我不知道如何操作,但是墨水密封太糟糕了。”赵明说。
付款后常见问题
赵明于2020年8月支付了加盟费用。此后,花了三个月的时间回家选择地点。赵明告诉侦探:该品牌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最后,他在自己家附近选择了一家购物中心,并在完成装修计划后,将他雇用的文员送到了公司进行培训。
“培训持续7天。回国后,业务员仍然不熟悉并且没有很多技能。根据业务员的反馈,培训内容非常简单。”赵明说。
在培训期间,赵明还交付了8万元购置的设备和3万元购置的材料,这使他非常失望:“正常的人脑必须感觉到这东西毫无价值。8万元,然后我在互联网上搜索后发现,所有东西的价值都可能只有20,000至30,000元。我真的想越来越生气。
赵明记得最深的吧台和收银机系统。
“普通水吧的底面应该是一个冷藏柜,上面有一个操作平台和一个小壁柜。宜芳卖给我的水吧要一万多元。它是顶部的不锈钢到底部,底部是空的。没有冷藏柜,市场上类似的水吧仅售6,000多元,而淘宝上的一些仅售1,000至2,000元。”
接下来是收银机系统。宜芳的报价是14000元,但是赵明去淘宝看的系统中的收银机通常是2,000-3000元。
一位同事告诉赵明,许多品牌出售给加盟供应商的设备至少有净利润的一半。实际上,奶茶店的标准设备只需要水栏,蒸汽机,开水机,制冰机,果糖机,封口机等,就价值一千美元,实际投资额为一千美元。不如品牌高。
同时,材料和设备相似。赵明发现,有些材料比淘宝贵50%。例如,一坊提供的某种果汁,除了一坊的标志,外包装,商标和生产之间的差异外。制造商与淘宝网型号完全相同,但价格大约是淘宝的两倍,因此赵明用完了30,000份宜芳的材料,就开始从淘宝上获取材料。
但是,即使赵鸣抑制了材料价格,赵鸣也没有保存自己的商店。
自学法律,斗智斗勇
实际上,自从书记员去培训以来,赵明就一直在与油墨印刷公司进行谈判。起初,他只是觉得加盟的费用不值得,并希望公司处理这笔费用,但是最后,由于发现材料和设备很昂贵,并且生意不好,他有了加盟费用。想要偿还加盟费用的想法。
在此期间,赵明与摩因的谈判并不愉快。该公司甚至在通讯中告诉他,当时负责投资的投资经理不是来自莫因。
赵明咨询了同事之后,了解到一些品牌与快速招聘公司进行了合作,品牌当事方将公司的投资业务承包给这些快速招聘公司的销售,并根据佣金模型对账进行了划分,有些佣金可能达到40.%左右。
同时,普通人也很难分辨品牌公司的投资经理是否来自快速招聘公司,因为他们都是一起工作的。当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将从管理关系中发现他们实际上是两家公司。
赵明不甘心,开始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试图找出缺陷,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更大的“惊奇”。
赵明告诉侦探他的研究成果:“如果我国想加盟吸引投资,必须在商务部注册特许经营,同时必须满足2个直接投资的条件。 -在其保护伞下运营的商店已经运营了一年多,才有资格加入Recruit 加盟,但Yifang没有这些资格。同时,该商标也不是他自己的。”
赵明认为他已经找到了突破。他说:“这样看来,即使我们加盟签订合同并付款,也有可能取回资金,至少是希望的一部分。您应该大胆地伸张正义并与之协商。例如,您可以抓住公司的资格,并要求他们退还款项,不仅是保证金,加盟费用,设备成本和装修费用,而且是他遗失的。”
但是事情并没有赵明想的那么简单,因为他已经与发现他的一位加盟进行了谈判,但是败诉了。
想赢吗?您认为的证据实际上并不称为证据
一个名为飞翔的宜芳加盟商人曾经起诉莫因公司,要求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有争议的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损失赔偿。 2020年4月3日,此案成功提交,同年7月6日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费翔的所有诉求。
费翔再次提起第二诉讼,并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诉讼。12月18日,法院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文件显示,费翔的原因是:2020年,他看到莫因公司声称“逸芳台湾果茶”是从台湾进口的一方水果茶加盟,“所有原料都是从台湾土地上提取的”,他开了一家加盟商店。年利润约为4 9. 8万元”,因此做出了加盟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1日与摩银公司签订了争议合同。
签订合同后,飞翔花费了8万元的特许经营费,品牌授权费0. 63万元,保证金20,000元,设备购置费8万元,装修费8. 60万元,其中包括设计费0. 60万元及其他费用。
但是在2020年4月1日开业之后,费翔发现墨水印刷公司存在三个问题:
1、它宣传的材料并非全部来自台湾。起初,只有少量的材料不是来自台湾。后来,大量不是台湾产的材料,非台湾产材料的比例为7 3. 3%。例如,爱玉冻粉在广东省东莞市生产,百香果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产,甘蔗马蹄酱在河南省商丘市生产。
2、“亿方台湾果茶”商标不是油墨印刷公司所有,与油墨印刷公司所倡导的“自有”和“有价值和专有”商标完全不一致。
3、油墨印刷公司还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一年两次开店”)和备案要求的要求,并且没有成熟的业务模型和实践经验
据此,费翔声称,莫银公司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提供了有关原材料来源的虚假信息,并称莫银公司未按照美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4301号注册商标。合同法,并提出终止有争议的合同等主张。
油墨印刷公司认为:
1、根据商标法,台湾不能用作注册商标的内容,依方等一系列商标可以合法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
2、油墨印刷公司的子公司莫里国际有限公司具有“一年两门店”的特许经营资格,并获得了莫印刷公司的授权。
3、飞翔提交的公司宣传材料不是油墨印刷公司制作的,相应的内容也不是有争议的合同的内容。费翔关于油墨印刷欺骗和诱因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4、油墨印刷公司未违反合同。费翔开的宜芳店到目前为止一直在营业,其目前声称“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与客观事实相抵触。
5、费翔无权终止合同,并且已经使用了Moyin的特许经营资源。没有要求退款和损失赔偿的依据。
法院认为,有争议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职责。鉴于有争议的合同尚未终止,费翔的退款要求和律师费补偿的要求不成立。
首先,从判决文件中,油墨印刷公司声称,飞翔收到的投资信息不是油墨印刷公司的行为,也没有成立,因为投资促进官姜的确是莫先生的雇员。印刷公司的代理人并送来了“ 1016宜芳果品”茶品优化手册是案中涉及的“宜芳”项目资料,应将该手册视为油墨印刷的宣传内容。
但是,这些材料提到“原材料来自台湾”,但没有采用诸如“全部”之类的绝对表述,并且有争议的合同没有规定原材料的来源,因此明确同意飞翔已充分审查并了解了合同。争议合同中未记录的所有规则和内容均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另一方面,费翔在履行有争议的合同期间应该知道原材料的来源不是台湾,但他没有对矿业公司提出异议。他只是在有争议的合同履行一年半之后才对上述索赔提起诉讼。说明即使Moyin Company披露“原材料来自台湾”是错误的,但为何会影响到双方之间有争议的合同的订立和继续履行。
因此,法院在提供飞音公司有关特许经营权的虚假信息后,不支持费翔与有争议的合同取得联系的请求,这足以影响其签署合同的意图,或者有争议的合同不能继续存在。执行。
对于费翔提出的其他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或接受。在商标方面,飞翔没有证据证明未经注册的“一方台湾果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有争议合同的履行和实现。
关于“一年两店”,一方面,“一年两店”和特许经营备案是行政法规,并不直接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费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墨水公司还不成熟。因此,法院驳回了费翔有关此案涉及的特许经营模式的问题。
尽管他知道费翔的例子,但赵明仍然希望通过调查案例来分享他的经验和这些案例,以便为仍在与该品牌作斗争的加盟商人和可以避免的Pit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及时。实际上,油墨印刷的实践并非绝对没有漏洞可攻。一些加盟个商人有成功的反击案。请期待侦探的跟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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