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加盟纠纷律师陈庆:签了加盟合同也能“反悔”要回加盟费
指南:加盟签署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用后,我对此感到遗憾。可以退还加盟费用吗?阅读本文后,您将找到所需的答案。
真实案例:
李翔非常喜欢喝奶茶,发现“绿色心情”系列奶茶很美味,所以他想出了加盟开店的想法。与“绿意”品牌进行谈判后,2020年7月10日,绿意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翔签署了“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规定,“绿色心情”服务系统是甲方经营和管理的餐饮销售和服务组织。……第三条投资成本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协议:1.甲方持有的公司标志; 2.甲方系统的专业技术过程培训费; 3.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新产品开发及其他服务费; 4.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甲方的绿色情绪风险投资店的投资费用(包括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等),共计人民币21,800元。经双方正式确认后,这笔费用不予退还; 5.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年必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2,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李翔支付了21,800元加盟的费用。由于未能找到一家商店开始运营,他对最初的决定表示遗憾,并表示希望可以将一部分费用退还给Green Mood加盟费反悔,但Green Mood还是签了合同。 加盟该费用表明该费用不可退还。李翔心怀不满,到金陵铁路运输法院找律师。可以退还加盟费用吗?
此案改编自(202 0) Su86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深入分析:
该法院认为,从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的内容来看,格林心情有限公司已通过“合同协议”。李先生想使用该软件,并要求原告按照其业务模式开展业务活动,并同时向其支付相应的运营费用。可以看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所涉及的合同应当为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目的是给处于不利地位的加盟商一定的“冷静期”。合同协议不能排除这项权利。因此,尽管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没有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期限,但仍不能排除原告李翔享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的协议,则应基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全面确定原告行使终止权的时间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直到诉讼时才开张商店,处于寻找合适商店的阶段,并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可以认为是在行使终止权的合理期限内。被告还没有向他提供操作指导或操作管理标准,因此原告实际上并未使用被告的操作资源。这时,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该法院对此表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加盟费反悔,终止履行;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合同。地位,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告李翔的说法是应退还21,800元的投资费,这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律师的建议:
特许经营(通常称为“ 加盟”)是指具有运营资源(例如注册商标,公司徽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并以以下形式将其拥有的运营资源许可给其他运营商的企业:合同并获得许可根据合同协议,经营活动是在统一的商业模式下进行的,并且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订立。合同。”该规定也称为“冷静期”,以保护加盟业务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加盟企业,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该给加盟设置一定的“冷静期”,以便更好地考虑市场和商业风险。
对于2、作为加盟业务,选择加盟项目时必须事先学习并做作业。最好的方法是访问商务部的官方网站,以检查该项目是否已完成商业特许权注册。一般而言,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公司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管理经验,并且不太可能在收到款项后面临倒闭的风险。同时,如果您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感到遗憾,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退还加盟费用。
如果您加盟后悔该项目,则可以联系该律师以退还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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