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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肉(双汇冷鲜肉到底惹谁了?)
2020-03-30 10:03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本报记者 刘方场景一岳砦市场商户的“控诉”

郑州市岳砦市场的双汇冷鲜肉的经销商李志杨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郑州市商业局开具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03年9月25日在岳砦农贸市场内‘志杨生肉店’实施了销售无‘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生猪产品的行为,有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没收的生猪产品为证,违反了《郑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

107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郑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肆仟元整的罚款。”

对于这样的罚单,在岳砦市场经营双汇肉的商户并不陌生。

“我家从去年10月份开始卖双汇肉,一年被查了好几回,中间还有一段时间不让卖,还有人说我这是‘黑肉’,罚款就罚了几万块钱。”

“我以前卖郑州肉联肉,板油、大骨、下水、槽头4样赔钱,猪皮收拾得也不干净;双汇肉收拾得干干净净的,还没有板油、下水和槽头,顾客都愿意买。”

“卖郑州肉联肉一天卖3头(猪),卖双汇肉一天卖15头(猪)。”

商户王珍最后在记者的采访本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她对记者说:“我说的都是实话,我们就是做个小生意,哪知道要作这么大的难。”

10月10日,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赶到岳砦市场,商户们愤怒地质问他:“不是说你们双汇肉是全国有名的放心肉吗?为什么人家说你们的这证那证都不管用,就要郑州市发的那个小票票(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呢?”杜无言以对。场景二双汇副总出离愤怒

按照郑州市政府107号令规定,集贸市场零售的片猪肉必须加盖两章(“肉品验讫”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并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随同生猪产品摆放在明显位置。

“我们的猪肉在出厂的时候,这些证章都有,但问题是,郑州市商业局执法大队要的是郑州市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漯河市发的不算。”双汇集团法制处的处长张天增对记者说。

“双汇冷鲜肉是经过动检部门检疫检验的合格产品,每批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发放‘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五号病非疫区证明’、运输销售符合国家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根据《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双汇冷鲜肉具备依法流通销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其在全国市场流通销售。”

“我们的产品在北京、上海都不需要重复检验,为什么进郑州就不行呢?如果检验合格的产品,进郑州还非要复检一回,那么以后产品进入金水区、进入街道、进入家属院是不是都要再检验一次呢?这明明是人为的市场壁垒嘛!”杜说这些话时,气愤之情溢于言表。

有法律界人士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此之所谓“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此次郑州市商业局执法大队没收岳砦市场双汇冷鲜肉,依据为郑州市政府107号令。而107号令的效力等级,明显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郑州市商业局稽查队没收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场景三市屠宰办择令而行

10月10日,在郑州市商业局,张天增问执法大队的一个工作人员:“你们执法的依据是什么?”工作人员答:“郑州市的107号令。”张又问:“那省政府的67号文呢?你们要不要执行?”被问者摇摇头:“我们不知道67号文。”

事实上,河南省政府在2003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下文简称67号文)中明确指出:“各地在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的肉品准入制度时,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本辖区外的定点屠宰厂肉品进入要一视同仁,不得制定任何带有地方封锁和保护的歧视性政策,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市、县要对制定的有关肉品流通的规章、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搞地方保护、设置壁垒、限制外地定点屠宰厂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整改结果由各省辖市政府于8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据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说,郑州市的整改结果,直至10月上旬,还没有报上来。

10月17日,郑州市副市长孙新雷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说:“不允许经销白条肉的107号令在8月底就已经停止执行了双汇肉,具体情况你可以去问商业局。我们不是不允许双汇进来,但是地方政府有监管的权力。”

然而,10月10日,记者在郑州市商业局的办公楼内看到,107号令仍旧赫然悬挂在墙上。记者询问107号令的执行情况,但商业局的工作人员以负责宣传的领导正在出差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个参与没收双汇肉的执法队员说:“我也知道双汇肉是放心肉,我家也吃双汇肉,但我也要执法是不是?”

省屠宰办主任石新建说:“郑州市的执法队员执行的是市里的107号令。”记者问:“那省政府的67号文要不要执行呢?”石新建说:“这个不太好说。”

法律、政令的不统一给了一些权力部门选择的机会。“他们还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谁对他们有利就听谁的。”老百姓这么说。

但问题是,对执法者来说,难道法律是可以选择的吗?

杜俊甫说:“我们做企业的双汇肉,政府说啥我们就信啥,可为啥我们老是信错呢?”场景四孙副市长的“难处”

恐怕很少有人想到,岳砦市场上一次执法行为,会受到如此之高层次的关注。

10月16日下午,在郑州市政府,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郑州市副市长孙新雷、省整治办副主任郭根法、郑州市商业局副局长邢献甫、郑州市屠宰办公室主任李兰娣会谈了两个多小时。

杜俊甫有些失望:“开始谈时,我以为白条肉允许在郑州卖了呢,谁知谈到最后,还是不准卖,分割肉进郑还要再检验一次,每盒肉还要交一毛钱,我一盒肉才能赚多少啊!”

郭根法的腰疼病又犯了,上下车的时候都要人帮扶一把。“有什么办法,过两天还要去洛阳,地方保护很普遍啊。”

孙新雷次日去了长沙,他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省里支持双汇这样的大企业当然没错,但是其他的小企业也要活啊!你知不知道,省里许多其他地方的肉联厂都倒闭了?”孙有深厚的学者背景,曾任郑州大学副校长,是经济学领域的专家。根据郑州市的规定,郑州市对登记备案的外埠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入郑销售的分割产品,实行批批检验制度。外埠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产品进入郑州时,须在发货前将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及车号、到达时间通报郑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入郑每批次产品应随车带齐有关证明和销售发票等,在指定地点检验人员监督下开封,检验合格后,换发郑州市统一使用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一箱一证方可上市销售。这里的问题是,重复检验有法律依据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施下列封锁行为,而该条款列举的封锁行为之一就是: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当国家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应该由谁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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