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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违约(加盟店违约责任)
2021-04-17 09:07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加盟店违约责任

尽管威邑所有地区的分销商均为加盟性质的加盟商,但其总部主要是为加盟商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装”,包括允许加盟商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标名称,服务标记,专利和商业惯例等,甚至广告,加盟商店备忘和收据都印有总部的商标名称和商标。这很容易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 加盟商店和总部是同一家企业”。因此,尽管加盟商店和总部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业务运营商,并且与第三方的交易对象是加盟商店而不是总部,并且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但对于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就个人而言,消费者是完全有理由相信分销商只是其总部在不同地方的分支机构,而总部和分销商是同一业务实体。这也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明显代理的规定。总部可以视为合同的当事方,如果分销商违反合同,则总部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尽管特许经营总部和加盟商店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实体,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整个特许经营体系通常被视为单一的公司运营商,总部和加盟 ] 加盟个商店构成同一企业。根据在类似情况下,消费者在许可的加盟商店中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而消费者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缺陷而受到伤害的法院,法院的衡量标准是加盟商店的控制程度并认为如果总部行使控制权加盟店违约,则可以确定加盟商店是总部的雇员。因此,对于加盟商店的侵权,总部应承担替代责任。

在实践中,许多特许经营合同将包括总部的免责条款,例如“ 加盟商店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总部负责,与总部无关”。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仅在总部和加盟商店之间有效,不能在协议范围之外反对第三方。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免除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当消费者在加盟商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并认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加盟店违约,消费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举报加盟商店,总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总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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