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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开票(加盟费返还时发票的涉税风险)
2021-04-16 07:59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加盟费返还时发票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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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财务人员在“问题与解答”平台上问了我这个问题:

某加盟商人加盟支付了加盟费用360,000元,以获得三年的品牌使用权。品牌商提供了带有服务费的特殊增值税发票。 加盟合同规定,在三年内,品牌商将每月返还加盟商户10,000元,并且加盟商户必须提供服务费专用发票。这件事涉及哪些税收风险?

这种计划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税收风险和不合理的税收支付。

第一:品牌所有者的品牌使用权转让是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一般服务收入。因此,品牌所有者开具的发票内容不正确。

第二:加盟商家收到加盟费用退款后,会为品牌商家开具特殊发票,这是一种行为错误。主要税收风险:

1、将因开具发票而被税务局罚款: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返还商品或打折商品的销售退还给购买者。应当扣减退回或打折商品的当期销项税额;从撤回或打折购买的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因购进商品的提款或折价而收取的增值税。

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退回销售货物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色字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打折或发票不正确。未按照规定开具特殊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额。 “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包括:

一个人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发票或为发票制作特殊的防伪产品;

第二,未按照规定获取和购买发票;

三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四个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人;

五个未按规定保留发票;

六不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对于上述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企业应当接受开具发票的罚款。

2、开具没有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发票的行为将被视为虚假发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具有以下虚假发票:

([一)为他人和我本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其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其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您违反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假发票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发票款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加盟费开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盟为品牌开具发票,并且存在另一种风险。

对于购买者为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通常会考虑此类发票中隐含的销售回扣。一旦将其视为销售回扣,将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加盟业务为该品牌开具的服务费发票通常与加盟之后的表现以及从该品牌购买的商品数量有关,无法逃避回扣的怀疑。

附件:参考文件(该文件有许多相关税种,需要紧急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2004] 136号

发布内容: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内各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某些地区,如何对商业企业从供应商那里收取的部分收入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在现行政策和法规中并不统一,这导致了不同地区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失衡。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部分收入应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商业企业从供应商那里收取的收入不一定与产品的销售和销售有关,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某些劳务服务,例如入场费,广告和促销费以及上架费,展示费。费用

管理费等不属于固定销售回扣,也不抵销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它们应基于营业税的适用税项

税率按营业税征收。

(二)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金额与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量相关(例如,一定百分比

各种退货收入的金额和数量计算)应按照整笔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当期抵销。

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各种收入均不得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

三、应扣除的进项税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费=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率)×

增值税税率适用于所购商品

四、该通知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在此通知发布之前收取的税款将不再进行调整。

完整。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税收处理,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确定执行。

第四:品牌所有者和加盟供应商相互开具发票。首先,品牌所有者需要提前缴税。尽管由于收到加盟商家的退货发票,税负将逐渐趋于平衡,但双方都怀疑人为调整税负。同时,品牌经销商和加盟经销商各自通过相互发票增加收入,并且还需要支付更多的印花税。

考虑到上述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品牌所有者和加盟供应商应修订加盟合同,并将加盟费用定义为品牌使用权。如果品牌名称仅收取用于品牌使用权的押金加盟费开票,则既不颁发特殊发票,也应对其进行修改以存放文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罚款,双方都不会被视为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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