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长主题火锅市场维权诉讼 又添一成功案例
队长主题火锅以其独特的红色文化,服装,商业方法,语言特征等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特征。特许经营店也遍布四川,山东,甘肃,宁夏,河南,江苏,北京,江西,上海,西藏,广东等主要大中城市。由于其影响,出现了一些假冒企业。这次,以队长为主题的火锅再次成功捍卫了权利。
完善的工商注册
重庆年年号食品文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了“大队长火锅”,并于2005年4月先后注册了“大队长”商标(注册号:4621307); 2006年10月,它注册了“ Squad Leader”“商标(注册号:5681514)),于2008年11月注册为” Big Team Leader”(图形)商标(注册号:7066295),于2010年10月注册,“ Big Team” “领队”商标注册号:8768931),2012年2月注册商标“ Team Captain”(注册号:10461917),2012年2月注册商标“大队”,并申请“夏”商标下大队队长”(2012年5月(申请号:10950394、10979664))等商标品牌,并拥有上述品牌的专利和使用权。2010年底大队长火锅加盟,“大队长”商标为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南充的维权大获成功
由于船长的火锅和品牌知名度的影响,一些企业希望对其进行仿冒。夏队长在四川南充市顺庆区的火锅店就是一个例子。他们在装饰,文化特色和服务人员方面模仿船长的火锅风格。故意模仿着装,独特的语言和促销内容。重庆年年号食品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起诉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夏队夏锅老店夏朝阳,罪名是恶意侵害公司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夏队旧火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结果是: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队长”一词大队长火锅加盟,该公司的字体大小和招牌以及与该公司的“团队负责人火锅”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工具,以及所有与装饰和徽标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移除并销毁标有“队长”字样的招牌。夏朝阳共赔偿经济损失20.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5万元。
在这里,重庆年年号食品文化有限公司期望同行业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避免窃,模仿,“名牌”,“搭便车”等侵权。同时,还严厉警告:未经重庆念念号食品文化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大队长”等注册商标和字体名称的商户,企业或个人,应当删除“大队长”, “大队长”和“队长”等字样,请停止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队长”和“队长”两个字,否则,Hot Pot队长将就其侵权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并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所有经济损失,Hot Pot船长将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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