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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加盟商(此"双星"非彼"双星"!多名加盟商遭遇退费难 青岛凌超健步鞋业:按合同来)
2020-12-24 14:00 来源: 36创业加盟网

此"双星"非彼"双星"!多名加盟商遭遇退费难 青岛凌超健步鞋业:按合同来

鞋子加盟商

加盟商提供的照片显示,签约时前台也有“青岛双星名人”字样。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半岛记者张胜谦和实习生张学静

9月19日,南京的杨先生向半岛记者报道,他与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去年支付了品牌使用费3万元。当时鞋子加盟商,他口头上与工作人员口口相传,合同中的30,000元将在合同到期时予以退还,但合同的返还条件是“购买100,000时返还3,000”。合同即将到期,他想取回3万元的品牌使用费。杨先生和其他加盟商称,看到该公司拥有“双星名人中年产品”品牌后,他们就解除了合同,但青岛双星名人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没有。与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多家加盟商想取回“加盟费”

先生。杨介绍,2020年11月20日,他与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并给了对方3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11月19日。杨先生提到:“当我加入他们时,他告诉我,签订合同的经理将在合同终止后退还我们品牌使用费。当我问是否业务不好,如果我不能保留这笔钱该怎么办?他说,他们不收取品牌使用费,公司将全部归还给我。”但是由于这只是口头协议,因此未反映在合同中。记者联系了青岛凌超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鞋子加盟商,他们否认了杨先生的说法。根据杨先生提供的合同,退还品牌使用费的方法是“品牌使用费将按照以后的购买额退还,首批10万元返还3000元,直至退还为止。 。”

先生。杨有与许多人相同的经验。陕西吴先生于2020年10月23日与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6万元的区域代理垄断费。合同期限于2020年10月22日结束。吴先生说,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口头同意他说,合同到期后将退还区域代理专卖费,但签署的一般分销合同显示,退还区域代理商垄断费的方法为了退还100,000元至3,000元以供以后购买(首批除外),直到退还完成为止。吴先生说:“我们这样做已经快一年了,我们还没有收到价值10万元的商品。他们让我们补货不难吗?一年没有人可以退货。”

此外,上海的朱先生和妻子张女士也于2020年10月9日加入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并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用于区域代理垄断费用。该合同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来自黑龙江的徐先生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一份加入合同,该合同于2020年8月5日终止,并收取3万元的区域代理费。这些都反映出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口头答应退还该区域代理的专卖费。

“当我看到双星时我感到非常信任”

当记者联系与吴先生签定合同的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张经理,并询问口头协议退还区域代理垄断费用时,张经理否认:没什么,我们没有与他们的口头协议,现在退还代理费是按照合同的,黑白分明。”

先生。吴,杨先生和其他人认为,他们与凌超签约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双星名人”品牌。 “当合同在2020年签订时,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门上挂着青岛双星名人中年产品有限公司的品牌。当我们看到它是双星时,我们感到非常信任,后来又签了合同。”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照片,到2020年,青岛灵超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字样为“青岛双星名人中年制品有限公司”。前台,但到2020年,只有“青岛凌超健步鞋业有限公司”。

因此,记者联系了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招商引资负责人作为顾问。对方称,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步行鞋是由青岛双星名人集团有限公司的制鞋厂加工的。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双星名人集团合作招商负责人说:“一开始,菱潮品牌是由青岛双星名人中老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后来为了树立品牌知名度,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成立。”

这个“双星”不是另一个“双星”

记者在青岛双星名人中老年人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中进行搜索。通过数据验证,青岛双星名人中老年人用品有限公司于3月6日成立。 2020年,其特许经营品牌是凌超健步行鞋。该公司的共同股东是刘先生。但是,合同的签字人,公章和产品均为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合同内容未提及青岛双星名人中年制品有限公司。

9月23日,记者联系了青岛双星名人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我们与青岛灵潮建步鞋业有限公司无关。一家公司在2年前与我们合作。一批鞋是按顺序生产的,这被认为是一种业务关系。”两年前,青岛灵潮健步鞋业有限公司的休闲鞋的生产者不详。另外,工作人员说,青岛双星名人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双星名人中老年人制品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并且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随后,记者联系了青岛双星名人中老年人用品有限公司核实情况,但对方未答复。

■律师提醒,保留证据的口头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记者采访了山东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庆。根据张宝庆律师的介绍,合同双方表达了相同的意图,合同成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当事人不同意的,口头合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也可以收集有关证据证明,包括当事人与见证人之间的谈话录音,以及电子邮件,音频和视频。记录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在法庭上主张其权利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为避免纠纷,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签署书面协议,即书面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以防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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