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加盟纠纷律师陈庆:一篇文章带你全面了解连锁加盟法律知识
·一、正在加入什么?
·法律含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经营资源(例如注册商标,公司徽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并以其形式将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合同(以下简称“加盟商”)使用时,加盟商会按照合同在统一的商业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加盟商支付加盟费。
·为了避免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关系,公司将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更改为“地区代理商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关联公司”,“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城市合伙企业”。法院在确定合同的性质时,并不是基于合同的名称,而是基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何加入?
·1、商业资源:注册商标,公司徽标,专利和专有技术。
·商标注册时间过长,并且根据业务范围注册了商标类别。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图片),优点:时间短,法律合规。
·还需要注册商标,以防止被侵犯和难以保护其权利。
·2、两家商店经营一年:两家直营商店继续经营一年。
·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加盟商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直营店:是指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独资和控股所有权,直营店和特许人应属于同一品牌和业务性质。实际上,它以各种形式体现,例如分支公司,子公司(控股)和店中店。
·(1)可以将关联公司的直属商店识别为特许人的直属商店吗?
·回答:是的,首先,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制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与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和性质相同。
·(2)停产的直销店可以用作特许人的直销店吗?
·答案:否。直接经营的商店是确定特许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和成熟商业模式能力的标准。如果直营商店停止运营,它们将无法准确反映出特许人的上述能力,该条例“规定了本条款的基本目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加盟商的直销店吗?
·答:如果单个工商户的所有者与在特许经营者中拥有绝对股权的股东相同,则由单个工商户经营的商店可以视为特许经营者的直接商店。
·(4)可以以夫妻,父子,兄弟姐妹,朋友等名义开设的商店被视为特许经营者的直销商店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它。这是一项合法的共同权利。因此,由特许人的绝对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作为所有者)开设的个体企业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接商店。由于父子,兄弟姐妹和朋友之间没有财产共有权,因此由他们开设的商店不能视为特许经营者的直接商店。
·3、专营权注册:商业专营权注册
·备案部门:商务局
·申请时间:企业应在第一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天内
·不予受理的后果: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一万元罚款。最高5万元;特许经营人逾期不备案的,有违法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1、使用公司以外的实体(个人,个体工商户)加入,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特许人的身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如果被特许人未设置“退货期限”,则合同将被取消,特许权费用将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
·4、无法披露重大信息,导致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提供给被特许人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信息披露时间: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天。
·披露形式:书面形式。
·披露:
·([一)特许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以及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公司徽标,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基本信息;
·(三)特许经营费的类型,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押金,以及押金的退还条件和退还方法);
·(四)提供给加盟商的产品加盟纠纷律师,服务和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不断为加盟商提供具体的内容,交付方法和实施计划,例如业务指导加盟纠纷律师,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加盟商业务活动的特定方法;
·([七)专营店投资预算;
·(八)中国目前的加盟商数量,地域分布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过去两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Ten 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的非法业务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在“两家商店一年”的情况下,他们开放加入并受到行政机构的处罚。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如果特许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主管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5、未能及时提交商业特许经营权受到了惩罚。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主管商业主管机关备案的,由主管商业主管机关备案。在期限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Copyright © 36加盟网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130*1234567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咨询请细致,以便成功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