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业务有一个“冷静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退回
每个人都知道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回头。洛阳市民蔡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后,没有按照合同行事,但在偏远地方胜诉。此案也被当地法院视为同年十大经典知识产权纠纷之一!
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法院依赖于每个人都不熟悉的行政法规。
签订合同几天后,她开始退缩
Cai想在2010年开设一家专营店。当时,她了解到山东省济南市有一家专门从事动漫产品的技术公司。该公司非常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都设有专营店。
动画产业是朝阳产业。如果运作良好,它应该可以赚钱。经过简短的检查,2010年9月26日,蔡与技术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动漫特许经营标准商店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规定,蔡将支付公司加盟费,合作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共计3.60,000,并在洛阳开设专营店,以经营公司动画品牌授权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为了避免两党退缩,《协议》还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或终止协议。
但是,在付了3.6万元人民币并按约定返回洛阳后加盟时间限制,蔡退却了:动画产品的确在年轻人中很受欢迎。洛阳这个品牌的产品将会发生什么?蔡不知道,她很快决定取消合同。
这家特许公司充满信心:您先后悔
2010年国庆节刚过,蔡和他的朋友便赶赴济南与该技术公司商讨终止合同的问题。
科技公司自然而然地拒绝了Cai终止合同的请求:我们是您希望签署的合同,并且该公司没有违反合同。如果您说不想这样做,那就停止做吧。这样行吗?
蔡也有自己的道理:合同是他本人签的,但他觉得洛阳确实不适合经营这家科技公司的产品,而且从签约到中止合同的时间很短,店址,店面装饰等。尚未执行,也未给技术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该技术公司应退还3.6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两党不同意。 2013年,蔡诉该技术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
一审法庭上有句话:这种悔改可以存在。
庭审结束后,2013年5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以来,蔡与技术公司签署的《协议》将被撤销;蔡先生总共有3.60,000元人民币的费用,公司也已全额退还。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现在,通过特许经营进行商业活动越来越普遍。特许经营是法律所谓的商业特许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能对其加盟行业没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可能处于不平等和虚弱的地位。
为使特许经营者受益,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条例》。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冷静期”。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专利权人的技术公司在知道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的前提下,未在合同中指定上述条款。因此,法院支持蔡的主张。
二审法院解释说,悔改必须在“一定时期内”
此判断的结果超出了科技公司的预期。他们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修改判决。
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期限”作了特殊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规定“确定期限”,但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理的“冷静期”。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营资源是指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公司徽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在这种情况下,蔡未使用这些资源运营资源;特许人的运营利益也应考虑“确定期限”加盟时间限制,无论是否因合同终止而受到不利影响,很明显,蔡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损害技术公司的利益。
总而言之,法院认为,蔡的要求没有超过“确定期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视为该法院十大经典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
律师的陈述
“法律保护脆弱的特许人,同时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本案律师,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廷旭进一步解释。
●被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不能随意使用合同
赵廷旭说,特许经营协议实际上是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合同法》对终止合同有极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实际上授予被特许人“单方剑”的权利,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是不能随意使用该“剑”。
“合同法”是上级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通常,法院根据《合同法》审理此类纠纷。
此外,《条例》中对“一定时期”的定义非常模糊。在许多情况下,法官会使用自由裁量权,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如果法院裁定超过了“一定期限”,那么被特许人不仅将无法解除合同。还需要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您想开设一家特许经营店,您仍然需要仔细检查并仔细签署合同,以避免由于re悔而引起的类似纠纷。
●特许人:完善合同可以避免损失
那么,特许人的所有者应如何利用这一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赵廷旭说,《条例》第十二条确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不是鼓励re悔和解除合同。以这种情况为例。该技术公司因提起的格式合同有缺陷而败诉。
因此,只要特许人在合同中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就足以履行催缴义务。当然,如果双方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在“确定的期限”内在特定时间达成一致,那会更好。 (记者孟国庆)
Copyright © 36加盟网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130*1234567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咨询请细致,以便成功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