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允许总店使用其肖像,不料发现全国 200 家分店都悬挂 穗 15 家章飞一绝加盟店被告 1999 年,郑小江与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协议,允许该美容院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自己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宣传 10 年。小江后来发现,该美容院在国内的 数百家加盟店中,有近 200 家都悬挂其肖像画,仅广州地区就达 15 家。郑小江认为“章飞一 绝”擅自将自己的肖像权转让给加盟店使用, 遂将章飞和 15 家“章飞一绝”广州加盟店及其相 关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昨日,郑小江分别在广州 7 区起诉的同类案件,被合并到越秀区法院统一审理。“协议 是否适用于加盟店,加盟店的行为有无侵犯小江肖像权”等问题成了本案焦点。 控方:授权仅限总店使用 辩方:免费提供不属侵权 小江认为,自己只和江西抚州市临川区的“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签订了使用肖像的协 议;而从工商登记记录来看,各加盟店的经营者均非章飞本人,因此加盟店无权随意使用印 有其肖像的广告宣传单招揽业务,从而牟取巨额经济利益。 小江还认为, 江西临川“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未经小江同意即许可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 画,属共同侵权。小江遂向广州 15 家加盟店和相关被告索赔 150 万元。 被告方认为,根据合同,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肖像,而从目前 加盟店经营的方式和范围来看,其行为均未超过合同范围。另外,本案中加盟店悬挂的肖像 画都是总经销商免费提供的,因此自始至终的使用者均是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 辩方:合同应有扩张解释 控方:未经许可不容转让 庭审中, 被告主张“对合同进行扩张性解释”。 被告表示, 加盟店与总店之间是合同关系,可使用总店的可支配资源。也就是说章飞一绝加盟,郑小江肖像权的使用属于“章飞一绝”整个品牌,因此 加盟店有权在章飞的允许下,使用郑的肖像进行品牌推广。 原告律师表示,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标识性人格权章飞一绝加盟,具有专属性;章飞只享有该肖像 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肖像使用的出让权。换言之,未经小江许可,临川“章飞一绝”无权许可 他人使用其肖像。根据合同,小江只同意临川“章飞一绝”美容院使用其肖像,并没有明确允 许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也没有授权总店转给他人使用。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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