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 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 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 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 但有不少品牌没“火” 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 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 少已经有 5 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 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 80%的 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 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 有 20%,有 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 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 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 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
当 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 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 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 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 正 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 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 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 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 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 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 甚至是一个空 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 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 愈来愈多, 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 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 加盟总部在加盟前, 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 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 在双方各自模糊 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 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 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 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 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 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 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 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 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 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 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 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 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加盟店和分店,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 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 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 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 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 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 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 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 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 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 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 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 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 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 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 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 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 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 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 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加盟店和分店,在商圈的 保障下, 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 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 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 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 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 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 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 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 此举不致违法。 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 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 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 员会, 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 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 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 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 多则七、 八十条上百条, 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 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 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 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 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 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 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 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 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 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 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 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 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 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 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 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 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 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 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 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 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 确保自身权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 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 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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